两部门就网络小贷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网络小贷不得用于炒股购房

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贷款不得用于炒股炒房。昨晚,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就《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办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是指小额贷款公司利用数据、云计算、移动互联网技术手段运用互联网平台积累的客户经营、网络消费、网络交易内生数据信息以及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的其他数据信息,分析评定借款客户信用风险,确定贷款方式额度,并在线上完成贷款申请、风险审核、贷款审批、贷款发放和贷款回收等流程的小额贷款业务。

《办法》明确,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应当主要在注册地所属省级行政区域内开展,未经银保监会批准,不得跨省级行政区域开展网络小额贷款业务。《办法》明确,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10亿元,且为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

《办法》对贷款金额做出规定,具体为,经营网络小额贷款业务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借款人收入水平总体负债资产状况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使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根据《办法》,对自然人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30万元,不得超过其最近3年年均收入的三分之一,该两项金额中的较低者为贷款金额最高限额;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关联方的单户网络小额贷款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对贷款用途,《办法》表示,小额贷款公司应与借款人明确约定贷款用途,并且按照合同约定监控贷款用途,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网络小额贷款不得用于从事债券股票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投资购房及偿还住房抵押贷款等用途。(记者 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