列举医疗支出抵税 植牙费用1情形不可以 月子中心也不行
医疗支出抵税,许多眉角需要留意。(示意图/达志影像/shutterstock)
112年度综合所得税结算申报期已于113年5月31日截止,财政部北区国税局提醒,民众在选择适用列举扣除额时,如果是基于美容目的的医疗费支出,不可申报列举扣除。
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医药及生育费支出,必须是付给公立医院、全民健康保险特约医疗院、所,或经财政部认定其会计纪录完备正确的医院,而且是针对个人身体病痛接受治疗而支付的医疗费用,才可列报作为综合所得税的列举扣除额,如受有保险给付的部分,应以减除保险给付后的差额列举申报扣除。
其中,因治疗牙病所需的镶牙、假牙、植牙及齿列矫正的医疗费,可以列举扣除,报税时只须检附医师出具的诊断证明及收据,就能申报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额。
不过,若是美容性质的镶牙、植牙、齿列矫正,以及整形,或是坐月子支出等,因不符合规定医药及生育费的用途,支出的费用不能申报医药及生育费列举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