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能公司前总经理涉内线交易 判赔股民损失

绿能公司总经理内线交易 判赔股民损失。(本报资料照片

10年前担任绿能公司总经理的林和龙营运总处副总经理林士源等人,因涉内线交易遭证券期货交易保护中心求偿。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金额,判决林和龙须赔偿88位股民2908万多元,另须跟林士源连带赔偿71名股民共4219万多元,全案可上诉。

投保中心起诉主张,2011年4月起因欧债危机大陆削价竞争矽晶价格崩盘,绿能公司南科厂无法如期于同年5月开始量产财测基本假设发生变动,致绿能公司由盈转亏,与原财产生重大差异,有更新原财测之必要。

林和龙等人知悉重大消息后,在同年8月29日公开资讯观测站公告更新原财测前,先后卖出绿能公司股票,违反证交法规定,须对善意为相反买卖之授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

高院认为,林和龙等人在重大消息公开前,分别从各自申设之证券帐户卖出绿能公司之股票,须负损害赔偿责任,经计算赔偿授权人所受的损害后,判决他们须各自赔偿受损害的投资人金钱。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