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德公司涉环境损害 判赔江苏省政府5400万人民币

安徽海德公司环境损害,一审判江苏省政府5400万人民币。(示意图达志影像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有关江苏省政府诉讼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作出一审判决,海德公司须向原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等费用5482.85万人民币,为大陆首例以省级政府为诉讼主体起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案。

上午10点宣判开始,被告代理人并未按时出现在法庭。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海德公司行销经理杨峰于2014年5月将公司在生产过程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交给没有处置危废物资质李宏生等人,以及交给孙志才、丁卫东等人先后分多次将废碱液排入长江和新通扬运河,导致靖江兴化市城区用水源被迫中断取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兴化市区及周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几十个小时严重威胁群众的日常生活,尤其环境污染事件还是发生在长江休渔期间,被告违法处置废碱液对长江水环境、鱼类资源、生态服务功能造成巨大损失,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交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应当视为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失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表示,海德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将款支付到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据了解,泰州市中院21日已向海德公司发了开庭传票,被告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不服判决,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15天内上诉到江苏省高级法院

泰州市中级法院行政庭长顾金才宣布如下:

一、安徽海德化科技有限公司须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人民币。

二、安徽海德化洞科技有限公司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损失1818.95万人民币。

三、安徽海德化洞科技有限公司须赔偿评估鉴定费26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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