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海德公司涉环境损害 判赔江苏省政府5400万人民币
▲安徽海德公司涉环境损害,一审判赔江苏省政府5400万人民币。(示意图/达志影像)
有关江苏省政府诉讼安徽海德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7日作出一审判决,海德公司须向原告赔偿环境修复费等费用5482.85万人民币,为大陆首例以省级政府为诉讼主体起诉企业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案。
上午10点宣判开始,被告及代理人并未按时出现在法庭。根据法院的判决书,海德公司行销部经理杨峰于2014年5月将公司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102.44吨废碱液,交给没有处置危废物资质的李宏生等人,以及交给孙志才、丁卫东等人先后分多次将废碱液排入长江和新通扬运河,导致靖江和兴化市城区的饮用水源被迫中断取水。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环境污染事件造成靖江、兴化市区及周边城镇居民生活用水停水几十个小时,严重威胁群众的日常生活,尤其环境污染事件还是发生在长江休渔期间,被告违法处置废碱液对长江水环境、鱼类资源、生态服务功能造成巨大损失,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碱液交给没有资质的个人进行处置,应当视为在防范污染物对环境污染损害上的不作为,这种不作为与环境污染损失结果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应当对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书表示,海德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60天内将款支付到泰州市环境公益诉讼资金账户。据了解,泰州市中院21日已向海德公司发了开庭的传票,被告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如果不服判决,被告可在收到判决书15天内上诉到江苏省高级法院。
一、安徽海德化洞科技有限公司须赔偿环境修复费用3637.90万人民币。
二、安徽海德化洞科技有限公司须赔偿生态环境服务损失1818.95万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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