玛丽莲盗用「推推指」广告词 范可钦逾期提告不起诉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广告人范可钦民国98年8月间,为女性内衣维娜斯公司设计的「推推指」广告词,遭同为女性内衣的玛丽莲公司盗用,范可钦怒告玛丽莲违反著作权,但台北地检署检察官却认定范已逾6个月告诉期才提告,26日予玛丽莲公司不起诉处分

分由艺人小S代言的维娜斯塑身衣,和名模隋棠代言的玛丽莲塑身衣,商战官司方兴未艾,7月间玛丽莲才因盗用维娜斯「推推指」商标,公司吕姓负责人被依违反商标法起诉,而「维娜斯」也因找行销公司,在网路张贴穿玛丽莲的负面评价,于今年4月间遭北检依加重诽谤罪,起诉公司叶姓负责人。

广告人范可钦则在101年10月30日加入战局,他与维娜斯塑身衣公司共同举行记者会表示,他是「推推指」广告词的原创者,指控玛丽莲未经他同意而使用「V1弹力推推指」、「S1超纤推推指」等「推推指」商标在该公司文宣中,已侵害他的权利

但范可钦却是迟至102年5月间才向台北地检提出著作权受侵害告诉,检方侦办后以范可钦早在去年10月就已知著作权遭侵害,但到今年5月才提告,已逾6个月告诉期限,今日予玛丽莲公司不起诉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