卖家扬言「不取货告你」不想取、忘取货有罪吗?消保官这样说

网购不取货有罪?台中市消保官表示,消费者可于到货前退订。(台中市府提供/卢金足台中传真)

网购收到卖家传来讯息,语带恐吓称「恶意弃单不付款,小心吃官司」、「订货不取,将提告诈欺及毁损罪」,让买家心惊惊,「网购不取货,会有罪吗?」台中市府消保官表示,一般网路购物,消费者本有7日犹豫期,可于到货前或取货后7日内解约退货。

耶诞节与新年、农历春节接续登场,买礼物送亲朋好友或参加交换礼物活动,网购都是方便的管道,但网购卖家不明纠纷多。

台中市府法制局近日接到消费者反映,因误入一页式网站购物,到货前要求取消订单,却遭卖家传讯扬言若不取货会提告诈欺、背信及毁损,警告消费者不得拒收。

法制局表示,依《消费者保护法》第19条规定,一般网路购物,除生鲜食品、已拆封的个人卫生用品等特殊商品外,消费者在收到商品后7日内都可解约退货。

同样地,收到商品前,也能取消订单,而且无须说明理由,至于网路购物退订、退货可能衍生运费负担或商品整新费等问题,均属民事纠纷,不会涉及刑事责任,买卖双方若有争议,消费者可向各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申诉处理。

台中市府法制局长李善植指出,不良网购卖家会以提告诈欺、背信或毁损罪等似是而非的法律用语,迫使消费者取货付款,事实上,消费者若只是单纯忘记取货,或下单后改变心意而解约退货,都不会构成犯罪。

因此,消费者下单后如无购买意愿,可通知卖家解约,无须迫于卖家言语压力,勉强取货付款,让自己承担货物瑕疵或遭诈骗的风险。

消保官何怡萱说,《消保法》规定网路购物有7日犹豫期,消费者通常不至于因退订退货而承担刑事责任,但可能衍生民事争议、处理纠纷耗费的成本、或被卖家列入黑名单而拒绝往来等问题,对消费者而言也并非全无影响,建议消费者下单前,应先查明卖家及商品资讯,确认需求再购买,才能买得开心又安心。

消保官提醒,消费者如有消费纠纷或对卖家的说词有疑问,可以手机或市话拨打1950洽询各县市政府消费者服务中心,切勿片面听从卖家要求,就仓促付款取货或转帐汇款,让辛苦的血汗钱成为诈骗集团的年终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