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被控抽烟烧机车泄愤 「未烧毁」获判无罪

石姓男子疑因与邻居有纠纷,抽烟引燃邻居机车,涉犯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物罪。台北地院(图)认为未达「烧毁」程度,因此判石男无罪。(本报资料照片

石姓男子抽烟引燃邻居的机车,检察官查出2人有纠纷,怀疑石男放火泄愤,依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物罪将他起诉。台北地院认为,火势没有烧到机车重要部位变形或丧失效用,未达「烧毁」程度,至多仅构成告诉乃论的毁损罪,而邻居目前尚未提告,因此判石男无罪,可上诉。

检方起诉指出,石男与邻居曾因水管阻塞及机车挡道问题起纠纷,竟心生不满,在2019年12月14日晚间6时许,外出到便利超商买香烟,然后回到住处外,将点燃的香烟放到邻居机车前置箱内,放任引燃里面的卫生纸毛巾所幸邻居及时发现,通报警消前来扑灭火势,才未造成伤亡。

石男被控涉犯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物罪,但他否认犯罪,辩称他只是抽烟,因风大吹落烟蒂,不慎引燃机车。

合议庭认为,刑法处罚的放火、失火罪的构成要件「烧毁」,是指燃烧毁损,即标的物已因燃烧而丧失效用;而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规定汽机车身引擎底盘电系等重要设备变更或调换,或因交通事故遭受重大损坏修复后,不申请公路主管机关施行临时检验而行驶者,处2400元至9600元罚锾,可见必须机车上述部位因燃烧丧失效能,才构成「烧毁」。

合议庭指出,本件机车受损情形,重要部位未因燃烧变形或丧失效用,整体上难谓达到不堪使用的程度,因此不构成放火烧毁他人所有物罪,石男应只涉犯毁损罪,为告诉乃论之罪;因邻居表示暂不会提告,将视石态度和赔偿诚意再决定,因此判石男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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