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吧玩手槍擊傷友人膝蓋 彰院判2年6月

王男购入具杀伤力非制式手枪,在酒吧把玩不慎走火击射同行李姓女子左膝,李女却向警佯称看烟火中弹,法院近日审结,判王男未经许可持有非制式手枪罪,处2年6月。可上诉。

台湾彰化地方法院判决书指出,王姓男子于民国111年透过友人介绍,以新台币10万元购买可发射子弹具有杀伤力的非制式手枪1枝及具杀伤力的非制式子弹1颗。

112年2月凌晨,王姓男子与洪姓友人、其女友李姓女子在酒吧包厢,因王男取出手枪把玩时不慎走火,导致子弹击发而射入李女左膝盖内,造成李女受有左侧膝部开放性伤口,经医师手术取出非制式金属弹头,并通报警方处理。

洪姓友人及李姓女子先是佯称在台中市看烟火时中弹,经员警调阅行车记录器后,2人才坦承是在酒吧受伤。依据证人证词,李女受伤时王姓男子也在场,却从头到尾均不出面,警方研判,王男即为持有枪械并导致李女受枪伤的人。

警方透过王男的父亲协调沟通下,王男才在父亲陪同下携带涉案枪械至警局到案说明。

法院依犯未经许可持有非制式手枪罪,判处王男有期徒刑2年6月,并科罚金5万元,没收扣案的非制式手枪1枝,全案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