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涉赌 生活费遭查扣 桥院判撤销发还

黄姓男子与朋友去年合开赌场,但才开张一天就被警方查获,并被没收一笔金钱。桥院审理后撤销原判决。(本报资料照片)

黄姓男子去年1月与朋友在仁武区合开赌场,但赌场只开张一天,就被警方人赃俱获。桥头地院一审简易庭判处没收黄男的不法所得3万1900元,黄男不服上诉,主张这笔钱是他的生活费,不是犯罪所得。桥院审酌警方提供的资料不足,撤销没收黄男的这笔钱,不得上诉。

黄男去年1月与蔡姓与曾姓等4名友人,5人一起在仁武区开设赌场,桥院一审简易庭判决,黄男等人依共同犯意图营利聚众赌博罪,处有期徒刑2至3个月不等徒刑,得易科罚金,另没收被查扣的3万1900元现金,黄男不服上诉。

黄男主张,这笔钱是用来缴纳计程车租金及日常生活所用,并非此赌博案的犯案所得,且他经营赌场没有与赌客对赌,是由赌客们轮流当庄家,他再从赌客输赢的钱中抽头得利,但因为被查获当天赌博尚未结束,所以没有获得抽头金。

法院后来函询高雄市仁武警分局,询问查扣此案3万1900元的过程,警方回函说,只记录扣得此笔金钱,但却没有详实记录此笔金钱原本放置何处、如何查获等过程,也无法判断这笔钱就是黄男所有。

赌客们于警询时均供称,他们被扣押的金钱,都是在警员在他们身上扣得的,这些金钱并非全部都是赌资,部分属于私人的生活费用,这与黄男声称被警方执行扣押程序的情节一致。法官认为,警方当时并没有详细询问金钱来源,而是一律要求在场的人士交出身上的金钱,不能说这笔钱就是黄男的抽头非法所得。法官考虑诸多因素后,认为不应该没收这笔金钱,并撤销原判,全案不得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