脑死判定放宽 3岁以下幼儿可捐赠器官

生活中心台北报导

近年来社会陆续发生3岁以下幼儿等待器官移植事件,衍生3岁以下幼儿脑死判定之议题,为符合临床实务及健全法规卫生署研修脑死判定准则足月出生到3岁以下幼儿经2次脑死判定后可器官捐赠,该准则于12月17日修正发布施行。

◄器官捐赠流程图。(图/翻拍自器官捐赠协会)

卫生署表示,3岁以下幼儿之家属苦无器官来源,惟其器官来源代表的是器官捐赠者生命之结束,并延续待移植者之生命,法规松绑须兼顾医学实证、医疗技术及医学伦理三者之平衡。本次脑死判定准则放宽适用年龄,明订3岁以下幼儿之脑死判定程序,使其有明确的法制,可以让有意完成大爱的家属,其心愿更能得以实现。本次修正重点如下:

一、开放足月出生(满37周)至未满3岁之幼儿,得依本准则进行脑死判定。

二、未满3岁之幼儿仍为发育阶段,对于缺氧或脑伤耐受性较大,医师若有确认是否为不可逆之深度昏迷、脑干功能完全丧失及无自行呼吸之疑虑时,得增加施予辅助测试以确认之。

三、两次脑死判定间隔时间,依病人年龄区分为:3岁以上者,维持旧有规定,至少间隔4小时;1岁以上未满3岁者,至少间隔12小时;足月出生未满1岁者,至少间隔24小时。

四、配合脑死判定适用年龄之放宽,足月出生未满3岁者之脑死判定,应由具脑死判定资格小儿科专科医师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