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9合1选举 检察官:检举贿选容易又有高额奖金
▲行政院长赖清德多次宣告政府查察贿选的决心。(图/记者屠惠刚摄)
9合1选举即将在11月底举行,各家候选人无不摩拳擦掌,花招尽出。有检察官发文鼓励民众检举贿选,除了检举人可以利用手机,轻易的录音、录影外,检举人的身家资料一定受到保障,还可领取最高1000万元的检举奖金,何乐而不为?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士林地检署检察官蔡东利指出,政府为了禁止贿选行为,以确保选举过程及结果能够公平,订定「鼓励检举贿选要点」,如因检举人之检举而查获直辖市市长候选人贿选者,每一检举案件给与奖金新台币1000万元;查获直辖市议员、县(市)长候选人贿选者,每一检举案件给与奖金新台币500万元;查获县(市)议员候选人贿选者,每一检举案件给与奖金新台币200万元。查获其余之人贿选者,每一检举案件给与奖金新台币20万元。
由于一般民众对于检举贿选多数会担心检举行为遭他人知悉,但蔡东利强调,受理检举机关对检举人之姓名、年龄、住居所等足资辨别其特征及检举内容等资料,应予保密。对于检举人之检举书、笔录或其他有关资料,除有作为犯罪证据之必要者外,应另行保存。又如果所检举之刑事案件,其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检举人亦有《证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之适用。
蔡东利也说,检举时如能提出相关之录音、录影档案,更可提高执法机关查获贿选之机率,然民众此时,亦会担心搜证之录音、录影会不会触犯相关刑事法律?依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9条之规定,监察他人之通讯,监察者为通讯之一方,而非出于不法目的者,其行为不罚。另依据刑法第315条之1规定,「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是为了搜集候选人贿选之证据而录音、录影,绝非刑法第315条之1所规定之「无故」,也非出于不法之目的,因此相关之搜证行为并无触法之虞。况且现在手机录音录影非常方便,更便利民众搜证。
至于什么样的行为会购成现金贿选呢?蔡东利表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规定,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即构成贿选。其中「行求」是指对有投票权人提出某种希望,促使对方应允,一有行求,即成立犯罪,不以投票权人承诺为必要。「期约」系指双方就其期望而为约定而言。因此当有候选人或其助选员向选民表示欲交付现金、利益,希望选民投票给某特定候选人,该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而不用等到选民收到买票的钱才会购成现金贿选,如选民因此将相关事证交付执行机关,并因而查获,检举人即可获得规定之检举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