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底9合1选举 检察官:检举贿选容易又有高额奖金

行政院长赖清德多次宣告政府查察贿选的决心。(图/记者屠惠刚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9合1选举即将在11月底举行,各家候选人无不摩拳擦掌,花招尽出。有检察官发文鼓励民众检举贿选,除了检举人可以利用手机,轻易的录音录影外,检举人的身家资料一定受到保障,还可领取最高1000万元的检举奖金,何乐而不为?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士林地检署检察官蔡东利指出,政府为了禁止贿选行为,以确保选举过程结果能够公平,订定「鼓励检举贿选要点」,如因检举人之检举而查获直辖市市长候选人贿选者,每一检举案件给与奖金新台币1000万元;查获直辖市议员、县(市)长候选人贿选者,每一检举案件给与奖金新台币500万元;查获县(市)议员候选人贿选者,每一检举案件给与奖金新台币200万元。查获其余之人贿选者,每一检举案件给与奖金新台币20万元。

由于一般民众对于检举贿选多数会担心检举行为遭他人知悉,但蔡东利强调,受理检举机关对检举人之姓名年龄住居所等足资辨别其特征及检举内容等资料,应予保密。对于检举人之检举书、笔录或其他有关资料,除有作为犯罪证据之必要者外,应另行保存。又如果所检举之刑事案件,其最轻本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检举人亦有《证人保护法》相关规定之适用。

蔡东利也说,检举时如能提出相关之录音、录影档案,更可提高执法机关查获贿选之机率,然民众此时,亦会担心搜证之录音、录影会不会触犯相关刑事法律?依据通讯保障及监察法第29条之规定,监察他人之通讯,监察者为通讯之一方,而非出于不法目的者,其行为不罚。另依据刑法第315条之1规定,「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身体隐私部位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万元以下罚金。如果是为了搜集候选人贿选之证据而录音、录影,绝非刑法第315条之1所规定之「无故」,也非出于不法之目的,因此相关之搜证行为并无触法之虞。况且现在手机录音录影非常方便,更便利民众搜证。

至于什么样的行为会购成现金贿选呢?蔡东利表示,《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99条规定,对于有投票权之人,「行求」、「期约」或「交付」贿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约其不行使投票权或为一定之行使者,即构成贿选。其中「行求」是指对有投票权人提出某种希望,促使对方应允,一有行求,即成立犯罪,不以投票权人承诺为必要。「期约」系指双方就其期望而为约定而言。因此当有候选人或其助选员选民表示欲交付现金、利益,希望选民投票给某特定候选人,该行为本身即构成犯罪,而不用等到选民收到买票的钱才会购成现金贿选,如选民因此将相关事证交付执行机关,并因而查获,检举人即可获得规定之检举奖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