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躲厕所崩溃痛哭造句「如果…就…」揭狼叔叔恶行

女童遭猥亵后,曾躲在学校厕所痛哭。此为示意图。(示意图/123RF)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高雄郑姓男子利用友人一家熟稔的机会,趁着带8岁好友女儿游泳池的机会,露下体磨蹭女童臀部、并触摸女童下体,女童留下阴影,躲在学校厕所痛哭,还在造句课程时写下「如果我那天没有去游泳,就不用害妈妈要去警察局法院」,揭发郑男恶行。最高法院审理后,将郑男判刑4年定谳。

判决指出,现年52岁的郑姓男子,与好友一家互动良多,好友的女儿都亲密的叫他「阿忠叔叔」。但郑男竟利用这层关系,对女童伸出狼爪。案发于2018年5月间的某个下午,郑男带着当时8岁的女童一同前往温水游泳池戏水。他先开车带着女童回家更衣,强行脱下女童外衣泳衣,女童一度躲进厕所,并连说「不要」反抗,但仍被郑男抱坐肚子上,裸露下体磨蹭她臀部,还用手偷摸下体。

到了游泳池戏水完毕后,郑男将女童强拉至男更衣室,不顾女童拒绝他帮忙洗澡,仍借机抚摸女童胸部、并环抱女童,以下体磨蹭女童臀部。女童遭侵害后累积压力,2天后上课时间竟躲在厕所中痛哭,老师察觉有异,女童才说出案情,揭发郑男的恶行。郑男遭提起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时,郑男否认犯行,但法院调查相关事证后,认定有罪,将郑男判刑5年。上诉二审高雄高分院后,郑男改口坦承犯罪,并赔偿90万元达成和解。二审法院认为,郑男恶行造成女童阴影,甚至在学校的「如果……就……」句型的照样造句练习时,写下「如果我那天没有去游泳,就不用害妈妈要去警察局和法院。」可见女童确实身心严重受创。

二审法院量刑时,虽考量双方达成和解,但女童父母转交女童亲笔纸条,写下「希望怪伯伯能被关久一点」,二审法院因此仍将郑男判刑4年。全案再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25日驳回上诉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