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指导原则出炉 金管会划四红线

P2P平台频爆雷,等不及公会成立,金管会祭出P2P平台指导原则。图/本报资料照片

P2P平台频爆雷,等不及公会成立,金管会祭出P2P平台指导原则。银行局副局长林志吉19日公布「网路借贷平台业务事业指导原则」,明订P2P平台服务模式不得涉及金融特许业务,划出四红线:「不可收受存款」、「不可收受储值款项」、「不可发行有价证券」、「不可发行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其他业务模式是否违法回归检调机关调查认定,另也明订七大消费者保护措施。

林志吉指出,金管会目前掌握国内有26家P2P平台业者,10月4日银行局邀集了银行业者、12家P2P平台业者及相关公协会沟通讨论后,订定出此指导原则,即日起就上路,可作为P2P平台业者办理业务、金融机构与P2P平台业者业务往来,及消费者判断选择往来平台的参考外,未来P2P平台业者研订P2P自律规范也可做为参考基础。

P2P指导原则原本列举许多触法的业务模式,不过,正式版本将其删掉,仅明订一、不得有银行法「收受存款」及电子支付机构管理条例「收受储值款项」等行为。二、不得有证券交易法「发行有价证券」及金融资产证券化条例「发行受益证券或资产基础证券」等情事。至于个别业者的业务模式是否违反相关金融法令,因涉及刑事犯罪,回归由司法检调机关调查及认定。

指导原则明订六大风险控管机制包括:借贷双方采实名制、借贷款项之金流处理控管原则、相关审核机制、借款限额控管、出借限额控管、不法行为之防制。

金流控管上,针对业者反应「借贷双方需在同一家银行或支付机构开户」有难度,林志吉表示,已拿掉该规范,不限制借贷双方要在同一银行开户,但在「金流」方面有三大规定,一是P2P平台业者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须隔离;二、P2P平台业者原则上仅处理借贷款项收付的「资讯流」,不经手金流移转,且平台业者应要求借贷双方于银行或电子支付机构开立存款帐户或电子支付帐户,并直接于该等帐户间作借贷款项移转;三、P2P平台业者如拟「自行代理收付借贷款项之移转」,还是要取得银行十足履约保证或以信托方式交付信托业管理。

林志吉指出,目前有3家银行与4大P2P平台业者合作,有一家走取得银行十足履约保证,至于信托或履保的条件由平台与银行洽商。另外,有5家业者已向经济部提出申请设立公会。

对于P2P平台业者反应银行为了去风险化开始刁难,林志吉指出,会订P2P指导原则就是希望鼓励产业能健全发展,且银行公会也订有银行与P2P业者合作自律规范,还是希望银行基于风险基础上,选择往来的业者与合作范围。

金管会也明订出P2P平台业者的七大消费者保护措施,包括:债权真实性确认机制、个人资料保护、资讯揭露、向出借人告知事项、资讯传输安全、客诉争议处理机制、行销广告招揽。

林志吉指出,P2P平台业者应委托专业独立之第三方(例如会计师、律师),定期查核所媒合之借贷案件,且应将查核结果于官网公告,并提供予处理金流移转作业之银行或电子支付机构。另外也要揭露原始借款人违约、平台倒闭等相关风险、取得银行十足履约保证或以信托方式交付信托业管理的情形,至于原本要求揭露预期报酬率,因业者反应较难预期,因此已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