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决理由5大重点曝光!中天告赢NCC关台滥权

中天新闻台换照案胜诉 法官判决理由出炉(本报资料照)

攸关《宪法》保障新闻自由的中天新闻台换照诉讼案,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由受命法官兼审判长苏嫊娟、及魏式瑜、陈雪玉法官组合议庭审理后,判决撤销NCC不予中天新闻台换照的处分,判决理由如下。

(一)宪法对言论自由及其传播方式之保障并非绝对,应依其特性而有不同的保护范畴及限制准则,国家尚非不得于符合宪法第23条规定意旨之范围内,制定法律为适当之限制。卫星广播电视法的立法宗旨在于规范促进卫星广播电视健全发展,保障公众视听权益,维护视听多元化,其采许可制并附期限,受许可者定期申请换照,此为确保卫星广播电视业者善尽其传播媒体之社会责任,核属立法裁量,未逾宪法所容许之范围。为确保科技汇流环境下通讯传播市场之健全发展,提升多元文化及维护阅听人权益,系以许可营业、评鉴及换照作为对通讯传播事业的管制手段。

(二)立法者将职司广播、电视事业监督管理及证照核发之被告设计为合议制之独立机关,旨在排除上级机关对具体个案之指挥与监督,使被告有更多不受政治干扰,依专业自主决定之空间,以落实宪法保障之言论自由,确保社会多元意见之表达、散布与公共监督目的之达成。考量被告经由多元专业委员组成之委员会,透过合议决策模式,及对外公开资讯、征询意见或举办听证会等公共参与程序,对于具体个案所作成之决定,因具备多元专业性及民主正当程序之要求,行政法院固应给予相当之尊重,而采取较低之审查密度,但并非被告本于独立机关所为之行政行为或决定即可排除司法的审查,对于决策事实基础有无错误、是否资讯不完全、理由的形成是否出于正当程序等节,法院仍应审查,以确保独立机关的依法行政。

(三)卫星广播电视事业之换照法定程序,是从检视过去营运计划执行情形、估测未来6年营运计划二个面向进行审查,并斟酌卫星广播电视法第18条第2项计6款事由,作为凭认是否准予换照、如申请人有营运不善之虞而应不予换照之依据。前者占40/100,准用评鉴审查办法所订之审查基准;后者占60/100,准用申设审查办法第13条第1项评分基准之规定,并二者评分合计低于60分为不合格,即应不予许可。

(四) 被告委员会2018年11月18日之审议,未准用2018年2月8日修正后申设审查办法第13条第1项规定之评分基准,却以2020年换照评分表为评分比重,评分基准违反规定,有决策事实基础错误而资讯不完全,足以影响不予换照之结论,原处分因此违法

(五)结论,原告诉请撤销原处分部分,为有理由;至请求命被告作成准予换照处分部分,仍待被告依本判决之法律见解重为审议后,作成适法决定。另合并请求损害赔偿部分,因换照申请应否许可,尚待被告重为审议,此部分请求,亦无理由,爰判决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