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劳动节「特定劳工放假」是分化 全教总吁改全国放假一天
5月1日是国际劳动节,全世界有近百个国家于这一天全国放假,我国也将5月1日定为劳动节,但是只有适用劳基法的「劳工」放假。全国教师工会总联合会今(26日)天召开记者会表示,这不仅是全世界独特规定,也分化劳动价值,更造成诸多不便,建议政府修订「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将劳动节改为全国放假一日。
全教总指出,五一劳动节是纪念全美劳工联盟为争取每日工作8小时而发起的罢工行动,纪念的本意是团结各国劳工,为良好的劳工生活品质而努力,因此全世界约有80个国家将5月1日定为国定假日,有些国家例如英国、美国、加拿大,虽非于5月1日放假,但仍有全国放假的劳动节,可见得劳动节采全国放假是国际趋势,但我国的劳动节却区分适用劳基法的劳工放假,其他则不放假的模式,把「适用劳基法的劳工」当成一种特殊行业。
全教总表示,我国独特规定影响所及,明明同为「受雇用,从事工作获取工资」的公务员、教师、受雇医师、保姆、私人驾驶、个人看护等等,成了「非劳工」或「特种劳工」,其中隐含的分化或歧视,完全悖于劳动节的意义,也是一种贬抑劳工的做法。
▲全教总争取所有行业劳动节都放假。(图/全教总提供)
另外,劳动节有上千万劳工放假,但仍有近百万人没有放假,这种不一致也确实造成民众生活的不便。全教总进一步举例,父母放假,子女仍要上课,少了家庭活动的时间,或者子女的托儿所、幼儿园放假,父母却仍要上班而产生困扰;公务机关、学校又因为公务员、教师不放假,但适用劳基法的工友、临时人员、派遣人员放假,也会造成运作上的困扰。「与其形成困扰,不如全国放假,一同纪念劳动节。」
全教总指出,我国目前的节日主要规定在内政部的「纪念日及节日实施办法」,对于劳动节明定在第5条第2项第2款「劳动节:劳工放假」;所谓的劳工,依劳基法的定义是「谓受雇主雇用从事工作获致工资者」,依此解释,凡是受雇于人,从事工作而领有工资者皆是劳工,因此公务人员、教师、受雇医师、保姆、私人驾驶、个人看护等都是劳工,理应在劳动节也放假一日,但长期将劳工限缩为「适用劳基法劳工」的情况下,不仅把劳工的定义狭隘化,也有违反劳动基准法定义之嫌。
全教总认为,不论是从理论面或生活面,在劳动节这一天都应该全国放假,不仅是对所有劳动者的尊重,也是和世界同步的具体做法,「倘若不予修改,继续让特定劳工放假,不仅是分化劳动者,也会让世界看笑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