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遇警拿出「大客车驾照」秒喷6000元 骑士结局神逆转
陈姓男子今年6月12日骑机车载前妻外出,在台北市民生西路与宁夏路路口被大同警分局警员拦查,于是拿出大客车驾照接受检查,结果被以「机车驾照已遭吊销」为由开罚6000元,心生不满,因此提出行政诉讼,最终逆转获新北地院法官判准撤销原处分,全案仍可上诉。
▲警员发现陈男的机车驾照已经被吊销。(示意图/记者周宸亘摄,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陈男在判决书中主张,当日警员拦下他并要求出示驾照,马上配合拿出大客车驾照,「他说我这张是大客车驾照,我回答是的」,接着警员用手持电脑查询,发现他的机车驾照吊销期限至2017年4月7日,明明早就过了期限,却没有去重考,因此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1条第1项第4款开罚6000元罚锾。
陈男认为,虽然《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1条第1项第4款规定遭吊销、注销驾照者,禁止驾驶小型车或机器脚踏车,但没有明文注记不可再适用同条例第22条第1项第4款,「领有联结车、大客车、大货车或小型车驾驶执照,驾驶重型机器脚踏车,处18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罚锾,并禁止其驾驶」,这两项条款模糊矛盾,经过多次修改法规都未加上明文注记,就算警方要罚,也应该依照第二条开罚1800元至3600元,而非6000元,越想越不服气,这才决定提告请求法官撤销罚单,替自己讨回公道。
▲陈男领有大客车驾照。(示意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与本案当事人无关)
新北市政府交通事件裁决处答辩,陈男原本考有机车驾照,因为酒驾遭吊照3年,但限制期限已过,他却没有重新考取驾照,根据交通部2018年1月17日交路字第10750006461号函令所指,他受到吊照限制,不得以持有大客车驾照为由骑机车,当然也适用处罚条例第21条第1项第4款,本处据以裁决并无违误。
不过,新北地院法官认为,《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21条第1项第4款驾驶执照经吊销、注销者,是指「机车驾照」且未领有小型车或以上之驾驶执照者,而陈男在案发之前就领有大客车驾照,至今未经吊销,因此不适用该条文,警方裁罚6000元的确有误,最终裁定撤销原处分,全案仍可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