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选择权 应明订补缴期
立委陈椒华(右)28日举行「要求金管会修正违法期货契约,去除合约违法风险指标规定」记者会,针对2018年2月发生期货选择权交易人遭期货商不当冲销,因而损失惨重,陈与受害者呼吁金管会修正违法期货契约,并要求期货商将合约中关于以「风险指标」、「风险值」等作为冲销要件之相关内容移除。(姚志平摄)
时力立委陈椒华及多位陈情人昨日表示,2018年2月时期货选择权交易人遭期货商不当冲销而损失惨重,为保障交易人权益,金管会应订定合理补缴保证金的期限,期货选择权契约也应包含补缴保证金「额度」,并给予足够时间缴交保证金。
陈椒华指出,2013年前,期货交易人都有被通知要缴交多少保证金,但在该年7月后,期货商、期交所订定了一个「风险指标」规定,这并非政府法定,在交易合约中列有此「风险指标」,载明「依照风险指标低于25%就可以砍仓」,但金管会对这项规定仅须备查。
「0206期货选择权事件受害联盟」会长陈良光表示,期货公会2013年自创的风险指标,取代风险控管机制。该风险指标完全依法无据,在7月9日记者会,金管会出席人员还说该风险指标对投资人有好处,这不是事实。
陈良光举例,在2018年2月6日及2月9日,期货商就将无风险、无保证金的垂直价差组合单,依期货公会的风险指标,迳行冲销砍仓,造成投资人超额损失。
金管会证期局副局长郭佳君回应,保证金追缴有分盘中跟盘后,实务上无法明确告知如何补缴保证金。为风险控管,期货商管理规则有要求期货商与投资人间契约订定,在什么情况要代为冲销等等条件,约定内容是期货公会找期货商讨论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