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甲足联》台电林约翰涉教唆放水 禁止参与足球活动2年

国脚林约翰(左一)涉嫌教唆放水,遭中华足协处分两年不得参与足球事务。图为2016年他在世足资格赛前参与中华队拍摄宣传照片。(资料照片/中华足协提供)

中华足协今年初接获线报,检举台电球员林约翰去年在企业甲级足球联赛有教唆对手放水之情事,遂依防赌机制流程组成小组进行约询,并将调查报告送交纪律委员会后,于5月18日做成相关决议,判处林约翰两年内不得参加足协主办、协办、指导之任何联赛暨各级赛事在内,所有与足球相关之活动,昨日公告生效

至于本案是否涉及背后之不法利益,因牵涉个资足协无法更进一步调查,明天将把此案送交检调。

足协表示,因纪委会认定本案属教唆放水未遂,因此会中亦未有对于其他球员或球队处分之讨论,另肯定本次事件中相关球员在接受防赌课程宣导后,了解利害轻重,为维护运动环境拒绝配合放水要求并协助调查,未来将持续落实对于球员、教练裁判法治教育,并敬告所有意欲染指国内足球环境的不法之徒切莫以身试法。

这场遭到调查的比赛是去年5月17日企甲联赛高市台电与琏红台体之战,原本排名龙头的台电竟以1比2输给开季尚未夺胜的台体。据了解,林约翰涉嫌于比赛前1日要求「对手」台体球员放水,却遭拒绝。最终比赛虽爆出冷门,但并非涉案人意图操作之方向,因此认定未有其他球员或球队涉入。

28岁的林约翰职司右后卫,曾加入中甲北京八喜,也曾多次入选中华队。他今年虽仍在台电的企甲登录名单之内,但自从足协接获检举并展开调查后就未再出赛。企甲目前因中华男足要参加世足资格赛而休兵中。

根据足协防赌机制调查小组提出之调查报告,林约翰就部分关键事实显有隐瞒而有虚伪陈述之情,虽无具体影响系争赛事结果之直接事证,惟参酌调查报告中之相关事证,应认林约翰要求其他球员比赛放水之行为至臻明确,依《中华民国足球协会纪律守则》第六十九条,应成立「参赛俱乐部球队或球员违背运动道德行为、丧失体育精神,为谋取不正当比赛结果或不正当利益进行私下交易」之行为,予以处罚。

中华足协第十二届纪律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决议,公告相关纪律处罚决定如下:

一、兹就2020年5月17日本会办理台湾企业甲级足球联赛第六轮编号22场次之高市台电与琏红台体赛事,高市台电球员林约翰于前一日涉嫌要求放水乙节,据本会防赌机制调查小组提出之调查报告,林约翰就部分关键事实显有隐瞒而有虚伪陈述之情,虽无具体影响系争赛事结果之直接事证,惟参酌调查报告中之相关事证,应认林约翰要求其他球员比赛放水之行为至臻明确,依本会《中华民国足球协会纪律守则》第六十九条,应成立「参赛俱乐部球队或球员违背运动道德行为、丧失体育精神,为谋取不正当比赛结果或不正当利益进行私下交易」之行为,经纪律委员会认定,应予以处罚。

参酌《亚足联纪律守则》(AFC Disciplinary and Ethics Code)第66.8条、《国际足总纪律守则》(FIFA Disciplinary Code)第18条第3项规范,就相关违失行为,均明定应施以「至少两年禁止参加任何与足球相关活动」(on taking part in any football-related activity for at least two years)处分,本委员会爰依《中华民国足球协会纪律守则》第六十九条,决议处分如下:

球员林约翰于两年内不得参加本会主办、协办、指导之任何联赛暨各级赛事在内,所有与足球相关之活动,亦不得抵触前揭纪律守则相关规范,与第三人有任何不当之接触,并自公告日起生效。

二、依本会纪律守则第94条,纪律委员会的处罚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三、另依本会纪律守则第96条至第100条,受处罚人如欲向申诉委员会提起申诉:

1. 须于收到原决定通知书起三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将提起申诉之意愿书面(以下称为申诉申请书)通知本会秘书处

2. 申诉人须于收到通知起10日内(含收到通知当日),将提起申诉之理由以书面方式(以下称为理由书)通知本会秘书处,理由书内容须含有申诉意愿及其理由。

3. 前两项所述之申诉申请书及理由书,须以传真或邮寄方式提出。

4. 申诉人须于本会纪律守则第97条第2项所述之期限内向本协会缴交新台币叁仟元整做为进行申诉之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