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北市警索賄偽造筆錄 判刑共10年10月定讞

台北市信义警分局朱姓前侦查佐涉泄密、恐吓取财等案,部分犯行判刑定谳,另期约贿赂、伪造缉枪笔录等案,二审分别判刑9年、1年10月,最高法院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

一审的桃园地方法院判决指出,朱姓男子于民国105年8月间至106年间,担任台北市警局信义警分局侦查队侦查佐。

判决表示,朱男被控于106年1月间恐吓因赌博获利的吴姓男子,借此向吴男恐吓新台币31万元,之后接到另一名男子来电表示欲帮吴男付款,朱男登入刑案资讯系统以查询这名男子个资,再泄密给同伙。

朱男另被控于106年3月间接获友人来电希望他到某赌场查缉,借此解救涉诈赌遭留置的一名男子,朱男向对方表示前往查缉有何好处等语,双方达成对价合意,事成后交付10万元红包给朱男,但后来未交付红包。

一审认为,朱男所为动机不良,手段亦属可议,更破坏公务正常运作及执行公正性,均应非难,且犯后否认全数犯行,犯后态度毫无悔意。

一审指出,朱男行为分别构成4项罪名,分依公务员登载不实文书罪判1年10月、贪污治罪条例期约贿赂罪判刑9年、恐吓取财罪判刑1年2月、公务员泄漏国防以外之秘密罪判刑8月,应执行有期徒刑11年,褫夺公权5年。

案经上诉,二审由台湾高等法院审理。二审认为,考量朱男于审理时改口坦承犯行,且与遭恐吓的吴男达成和解并赔偿损失,因此撤销恐吓取财罪、泄密罪的部分,分别改判刑6月、5月徒刑,得易科罚金,此部分不得上诉。

二审指出,朱男犯期约贿赂、伪造文书罪的部分,罪证明确,仍然维持原判,分别判刑9年、1年10月。

朱男不服判决,上诉三审。最高法院认为,原判决调查完备,量刑妥适,日前驳回上诉,全案定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