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家约定移民加拿大 夫留台工作毁约 妻诉离判准

记者孙曜樟/台北报导

陈姓男子一家在民国83年间决定移民加拿大,因当时财力不足,陈男便留台工作待财力充足再前往团圆不料,陈男却屡以工作为借口,不前往加国探视妻小,且陈男在台还以「有相亲资格单身男子」自居并不给生活费,妻子乃返国诉请离婚,最高法院2日以两造长期以来仅有婚姻之名,无婚姻之实判离确定。

陈姓男子与妻小一家三口于民国83年间协议移民加拿大,因当时财力不足,陈男遂先陪同妻小至加国购屋,并约定由陈男先返台工作,并按月支付加币1500元作为家用,待陈男解决财务问题离职后,再前赴加拿大与妻小团圆同住。

不料,陈男却从翌年开始反悔,不再愿意去加拿大与妻小同住,还不断要求妻子与他离婚,甚至「家庭生活供给者地位侮辱妻子,且陈男在台还以「有相亲资格的单身男子」自居,私自出国多次,并从民国88年9月起故意不给生活费,妻子在忍无可忍下请求法院判准两人离婚,并要求陈男给付先前未给的生活费。

陈男在法庭则反驳说,因为他在台湾有工作,且身体无法适应加拿大的气候环境,再加上身体不好需依赖国内医疗环境,所以,是有正当理由不赴加拿大与妻子同居,且儿子已成年就业,妻子也未依约返台同住。

最高法院维持二审认定,认为陈男未依协议赴加拿大、同居及支付生活费,期间长达10余年,两造长期以来仅有婚姻之名,无婚姻之实,彼此也欠缺夫妻关爱之情,因此判准两人离婚,陈男并须给付应支付的生活费等费用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