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還敢談生命權」96.7%被害家屬贊成死刑 大法官聽到了嗎

宪法法庭今就刑法死刑是否违宪行言词辩论,请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到庭。犯保以对被害家属的问卷为佐,指「您是否赞成有死刑?」一题,赞成者高达96.7%,主要理由包括「对社会有吓阻作用、减少犯罪」、「不犯法会害怕有死刑吗?」「出狱对被害人有心理、生理威胁」。

律师陈淑贞从彭婉如命案、白晓燕命案、邓如雯杀夫案与长荣大学马来西亚女学生命案来看人权利法,都可看到隐形的被害人、社会大众对是否废死有强大的意志,不能忽视。

犯保协会认为死刑属于立法形成自由层次,根据 Our World in Data 公布的「2022世界人权指数排名」,我国与日本、美国同为0.93分,在各国名列前茅,联合国开发计划署2024年3月13日发布的人类发展报告,新加坡名列第9,日、美、星等先进国家都有死刑。

犯保协会指出,死刑与国家人权状态或发展没有绝对关系,而是国家因应社会发展与民情感受的立法形成。

犯保协会为保护服务犯罪被害人和家属的专责机构,今年3月18日至21日间由近3年开案服务的故意犯罪行为致死亡案且目前仍开案服务的347案中,随机筛选完成90份问卷调查,每案由1位家回答,对于「您是否赞成有死刑?」一题,赞成者高达96.7%。当被问及「有人说死刑剥夺犯罪者生命权,违反人权,您是否赞同?」不赞同者占92.2%,理由是「被杀的那些被害人就没有生命权?」「犯罪行为人在犯罪的同时,已经自行放弃自己的生命权及人权。」

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2项规定「凡未废除死刑之国家,非犯情节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时有效并与本公约规定及防止及惩治残害人群罪公约不抵触之法律,不得科处死刑。死刑非依管辖法院终局判决,不得执行 。」同条第6项规定「本公约缔约国不得援引本条,而延缓或阻止死刑之废除。」犯保协会认为不能迳认死刑制度违宪。

死刑是否违宪,过去大法官曾作出3号解释,包括司法院释字第194号「烟毒条例贩卖毒品处死刑之规定违宪?」释字第263号「惩治盗匪条例掳人勒赎唯一死刑之规定违宪?」及释字第476号「毒品条例之死刑、无期徒刑规定违宪?」大法官分别都认为合宪,理由包括「维护国家安全及社会秩序之必要而制定,与宪法第23条并无抵触 」等。

犯保协会认为基本权是建立在没有违反人性尊严的前提下,如果已经侵害他人生命法益、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基本权就应受限制,当犯罪者剥夺被害人生命,国家透过严格及合理的行事程序而判死刑,没有违宪。

此外,我国目前已经没有法定刑为「唯一死刑」的罪,法官对于被告是否犯「最严重之罪刑」细细审究,虽然招致被害人埋怨审理程序繁复,但也反映出法官对要判死刑相当审慎,更何况对于与刑定谳案件还有再审、非常上诉、声请裁判宪法审查和依赦免法赦免等,宣判死刑程序严谨,犯保协会认为没有轻率的问题。

犯保协为指出,一旦宣告死刑,国家依该尽速执行,如2013年高雄大寮监狱挟持事件,受刑人认为活的尊严都没有了,还要拖累家人,那就剩「自杀」和「拚了」这条路,引起社会大众恐慌。

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律师陈淑贞说明我国重大命案的人权立法。图/撷取自司法院影音网站

犯罪被害人保护协会对开案服务的对象调查,结果高达96.7%的被害人家属赞成死刑。图为不满女友移情别恋而性侵对方,且杀害女友和她母亲的前军人黄麟凯,黄被处死刑定谳。图/联合报系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