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班必经台62线!他「3天收12张超速」狂喷4万 冤喊:标志太小看不清楚

▲3天狂开12张超速罚单,驾驶要求撤销罚单。(示意图记者唐咏絮翻摄)

地方中心基隆报导

基隆市一名李姓男子上班必定行经台62线,3天的时间便被开了12张超速罚单,金额逾4万元,他认为,举发单寄发的时间太晚,丧失警示作用,而警示图像太小,要求撤销罚单。但法官审理后认为,警告标志明显,将他的请求驳回。

根据判决书,李男超速被拍下的台62线路段,最高速限为80公里,但李男分别在2018年6月21日、22日、25日被开出的12张超速罚单中,就有9张车速超过100公里,另外3张则超过90公里,罚锾分别为3000至3500元不等,总罚金逾4万元。

李男主张,他在31日后才收到举发单,而被拍下超速的地点是他上班必经之途,寄发举发单的时间太晚,造成警示作用丧失,无法避免他在同一地点再违规。另外,虽然现场有设立警示图像,但模糊不清且太小,驾驶人不易察觉,因此李男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原处分

交通部公路总局台北市监理所则表示,拍下超速的地点前404公尺、440公尺处,皆明显处设有行车时速限制及警「52」标志,已经提醒用路人注意前方有照相设施,且调阅采证照片,李男行车速度超过最高时速,经雷达测速仪器摄得违规相片,举发无违误。举发日期也符合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0条之规定,并没有违误。

法院指出,依道路交通管理处罚条例第90条规定,「违反本条例之行为 ,自行为成立之日起;行为有连续或继续之状态者,自行为终了之日起,逾3个月不得举发。」但此件举发日期并没有逾越行为成立日起3个月,程序合法;而举发地点前方300至1000公尺间设有明显标示,已具有警示作用,且根据警方提供照片,警告标志明显,面积大小足以让人辨识,前方也无遮避物阻挡,法官将李男的要求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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