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業興觀點/碳交易應保障人民權利
如何因应全球气候变迁,受世界各国高度重视,「2050净零排放」也成为我国重要施政目标。 图/联合报系资料照片
如何因应全球气候变迁,受世界各国高度重视,「2050净零排放」也成为我国重要施政目标。在各项环境保护政策中,碳交易制度(emission trading system,ETS)的建立,当属最重要议题。
目前,「气候变迁因应法」已赋予碳交易法源,台湾碳权交易所(Taiwan Carbon Solution Exchange ,TCX)已在去(2023)年8月成立。而随着「温室气体减量额度交易拍卖及移转管理办法」于今(2024)年8月15日施行、国内碳交易平台即将上线,可预期我国碳交易制度将逐步完善。
然而,由于目前我国碳交易环境尚不成熟,主管机关在推行各项政策时,除应评估其对于减少碳排的效益,更应评估未来在碳交易实务上是否会产生争议,尤应注意不得侵害人民权利。
以目前即将上路的「减量额度」交易而言,根据「温室气体减量额度交易拍卖及移转管理办法」第30条,拥有减量额度的企业,若发生解散、撤销或废止登记等情事,其额度将被注销,立法说明中的理由是:「事业持有减量额度系为用于履行本法赋予温室气体减量责任,爰当事业不存在时,表示应履行或代为履行主体消失,其减量额度应予以注销。」
诚然,碳权究竟是否为「权利」,学说上尚有争论。但不可否认的是,允许碳权得以「交易」,代表其具有一定的财产价值,从而,对于持有减量额度的企业,也应给予一定程度保障。上开规定,实则近似于强制剥夺企业财产,如此是否妥适,颇值深思。
虽然为利碳交易政策的推行,主管机关或无法在短时间内就碳权的法律性质进行更明确定义,也无法完全比照一般财产权的保护密度,但仍应审慎评估是否有折衷方案,以免后续产生争议。
同样以企业发生解散、撤销或废止登记等情事为例,对其持有的减量额,是否可允其先行拍卖代替直接注销?或注销后由国家给予一定程度补偿?均是主管机关可思考的方向。
无论如何,我国碳交易制度尚在起步阶段,对于碳权交易程序、用途等规定等设计,主管机关均应持续评估如何精进,并时刻作滚动式调整,如此方能克竟全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