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女爱爱后「觉得蛮开心」 男子惨了!挨告判刑结果曝光
刘姓男子去年两度与未成年女学生合意性交,因犯后坦承不讳,加上女学生求情,台东地方法院依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4月。应执行有期徒刑5月。(本报资料照)
刘姓男子曾因妨害性自主遭缓起诉处分,却不知悔过,去年两度与未成年女学生合意性交;由於坦承犯行,加上女学生求情「发生关系后觉得蛮开心的,但担心他会负法律责任」。台东地方法院依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共2罪,各处有期徒刑4月。应执行有期徒刑5月。
刘男去年5月12日透过网路交友软体「Lemo」结识未满16岁的女学生,两人相谈甚欢,同年月29日相约见面,由刘男驾车搭载女学生至他的租屋处,并征得女方同意后,分别于上午10时许、下午16时许发生肌肤之亲。案经台东警察分局报告台东地方检察署侦查起诉。
台东地方法院审酌刘男明知女学生未满16岁,身心发育未成熟,而他为年近30岁之成年人,且曾因同质之妨害性自主案件,经新北地检署缓起诉处分确定,期满未经撤销,更应警惕自身,却再度犯行,确属不该;另念在刘男犯后坦承犯行,态度尚可,且女学生于警询时称「她与刘男发生关系后,觉得蛮开心的,但同时也会担心他会负法律责任,因为她觉得他对他很好」等语,无从认定犯罪情节重大。
台东地方法院审结全案,依刑法第227条第3项之对于14岁以上未满16岁之女子为性交罪,并予以分论并罚,共2罪,各处4月有期徒刑,应执行5月徒刑,全案仍可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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