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服役期间与国小女童「爱爱」被告 法院:显有悔意双方和解判缓刑

▲李姓男子服役期,与12岁国小女童发生性行为李男坦承犯情并与女童家长以10万元达成和解,台南地院判他1年6徒刑、缓刑3年以启自新。(图/记者林悦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1名李姓男子服役期间,透过交友软体结识12岁国小女童,2人情同意合之下,情不自禁在发生性行为,案经女童家长发现报警提告,李男坦承犯情并与女童家长以10万元达成和解,台南地院在审理时,女童家长表示原谅对方,还为李男求情,法官他1年6徒刑、缓刑3年,禁止与女童联络,受法治教育3场次,案可上诉。

2018年3月30日至2019年9月间李男为军人,现已退役,李男被控于2019年8月13日透过网路上交友软体结识该名12岁国小女童,10天之后,在8月23日晚上8时30分,他骑机车载女童前往国小1楼无障碍空间厕所内,在未违反女童意愿情况下,两人发生性行为。

事后女童家长发现上情,带女童到医院验伤,向台南市归仁分局报案提告,经台南地检署检察官依妨害性自主罪嫌起诉。

李男在法院审理中坦承犯行,李男表示他与女童系在交往中,双方两情相悦,系一时无法克制自己情欲才发生性行为。李男并与女童家长以10万元达成和解,并已给付部分款项。女童家长向法院表示,同意原谅李男,并请求法院从轻量刑,并给予李男缓刑机会

台南地院合议庭法官认为,李男素行良好,因年轻识浅,一时失虑,对未满14岁女子性交,应予非难,惟考量李于法院审理中与女童父亲达成调解,并已给付部分款项等情,显见已有悔意,参考李男犯罪手段情节等犯罪情状,倘处以法定最轻本刑仍属过苛,而有情法重之情,依刑法第59条规定减轻其刑。

合议庭认为,李男为交女友,自社群软体上结识国小女童,明知其性自主能力身体自主判断能力均尚未成熟,竟仍与女童性交1次,对女童身心健全、人格发展、两性关系的认知等,均有不良影响,惟念其行为时并未违反女童意愿,在侦查及审理中均坦认犯行,并与女童父亲达成调解,以及家庭经济生活等一切情状,量处1年6月徒刑,缓刑3年,缓刑期间付保护管束。同时,禁止对女童为骚扰、接触、跟踪、通话、通信或其他联络行为,及应接受法治教育3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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