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男警发生婚外情只有她被告 法官同情小三判缓刑

台南警局1名刑警发生婚外情,只有小三被原配提告,台南地院法官判小三4月徒刑,但认对小三不公允宣告缓刑2年。(图/记者林悦翻摄,下同)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台南市警局1名刑警发生婚外情,与小三在汽车旅馆或小三住处发生5次性关系,婚外情曝光后,该侦查员被警局记过与改调制服警察,警妻得知后怒告小三破坏家庭,法官虽以小三犯5个相奸罪合并判她4个月,惟认对小三有欠公允,给缓刑2年。

判决书指出,被告于2017年1月初与男警开始交往,同年3月间,她得知男警是人夫后,仍基于相奸犯意,从知悉时起到2018年10月下旬,在台南市南区某汽车旅馆或被告位于台南市的住处,前后与男警发生5次性行为。后来因双方感情纠纷,2019年1月间,男警服务的警局单位将男警记过、改调制服警员与服务单位,男警妻子才得知丈夫外遇、有小三情事,愤而向检方提告查办被告。

被告5次所为,均系犯刑法相奸罪,被告自2017年3月间起至2018年10月29日止,与男警为5次相奸行为,犯意各别,应予分论并罚,被告知悉男警为有配偶之人后,犹与之为性交行为,影响男警妻之婚姻与家庭,所为甚是不当,惟犯后坦承犯行态度良好,于法院表示愿以新台币20万元赔偿告诉人,虽因告诉人无和解意愿无法进行洽商,但足认被告确有弥补之意,兼衡被告所为相奸行为,需男警之意愿与合力方能为之,合并判处4月徒刑。

法官认为,因告诉人自始未对丈夫提告,造成仅有被告受到刑事追诉及处罚,实非公允,再者,通奸、相奸罪之除罪化,乃近年来之司法议题之一,2017年之司法国是会议更作成废除通奸、相奸罪之决议,参以告诉人业已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所受损害自能循诉讼途径获得相当之填补,是认被告经此侦审及刑之宣告程序,已足策其警惕,并无命其实际负担刑罚之必要,故所宣告被告之刑以暂不执行为适当,并予谕知缓刑2 年,以启自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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