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论-香港曾荫权坐牢 台湾可能吗

根据香港廉政公署的声明,曾荫权被控的罪名都是属于公职人员行为不当,或是利益冲突的范畴。廉政公署指控曾荫权在2010年11月至12年1月的行政会议上,批准雄涛广播3项申请时,没有申报他与雄涛主要股东黄楚标,正商议租用黄所有的深圳东海花园住宅。

廉政公署也指控,曾荫权在2010年至2011年间,提名建筑设计师何周礼授予荣誉勋章时,隐瞒何周礼当时正受聘,就他深圳租用的东海花园住宅进行室内设计工程。最终,何周礼获曾荫权政府颁发荣誉勋章。从台湾廉政肃贪的眼光看,曾荫权花钱向建筑商租用深圳的住宅,准备退职后居住,或者提议及决定颁授荣誉勋章给装潢设计师,在台湾并没有违反任何法条。

曾荫权这些行为,在香港会让他关押入监,在台湾则能悠游自得,最大的差别,就在于两地廉政法治的差异。台湾曾在1993年制定了《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完成阳光法案首项立法,2001年立法院在陈水扁贪渎案冲击下,曾一度研议参酌香港廉政公署法制,通过其他阳光法案,但因为朝野政党、立法院各有顾忌,造成阳光法案光照不足的结果。

台湾防范公职人员贪渎的法规,表面看起来详详细细,多如牛毛,但实际功能有限,完全无法规范变相的不法利益及不当利益间的互通。也就因为这样,曾荫权在香港可以被论罪入监的行为,在台湾成了无法可管的情况。

粗略区分,台湾当前的肃贪廉政法制,主要有两个层面。一是依据大陆法系国家法制而制定的法律,包括《刑法》的贪渎罪章、《贪污治罪条例》的专法,以及《公务员服务法》、《公务员惩戒法》都是。另一就是参酌香港廉政公署的法制而制定的阳光法案,包括《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以及《刑法》当中加设的财产来源不明罪。

《贪污治罪条例》之类的刑章,规范的是比较恶劣的行收贿、收受不正当利益行为。也就是一般人认知的明显贪赃枉法勾当。而阳光法案规范的,则是属于暗地里搞各种利益输送的行为。

从当年台湾援引香港廉政公署法制,订定及实施几项阳光法案的背景来看,台湾社会对廉政肃贪的期待,绝对不仅止于检肃行收贿之类的贪赃枉法恶行,而是要遏止公务员假藉其他名目、机会,私底下搞利益输送。

所以,当年在讨论公务人员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范畴时,就引发很大的争议。有一派主张,公务人员于担任公职期间,或之后某段时间增加的财产,有义务说明其来源,如不说明,或无法说明及证明来源合法,即视同来源不合法,即属犯罪。另有一派持反对意见,认为无法证明合法来源,即属不法,过于严苛,不适合入法。

经过争论后,《刑法》第6条之1增订公务员财产来源不明罪。但这个法条订得有口无牙,肃贪功能非常有限 。在香港,公务员不说明,或者无法证明财产来源为合法,就视同贪污,可以判刑入监。台湾的版本则加设了一个必须公务员有犯其他罪的前提,检察官才能追究财产来源不明罪责。也就是说,如果公务员不犯其他罪,财产再怎么不明或增多,谁也拿公务员没办法。

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公职人员利益冲突回避法》这两项阳光法案,一来没规定刑罚,只是属处以罚金的行政罚;二来我们主管这两项法律的监察院、法务部,多是处于被动接受举发,绝少主动查察各地公职人员的利益冲突行为,致台湾各地的公职人员视这两项法律于无物,各种利益输送行为普遍存在,包括曾荫权被指控的那些。

看曾荫权锒铛入狱,想台湾官商千丝万缕的私人关系、民意代表公然为利益团体围事、关说司法、民选官员用公共财施惠己方派系的现况,我们如果真要扫除贪腐、改革官场弊政,需要公民自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