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话》蒋介石如何对待滞台日人──揭秘政府公报之1(方述斌)

后来由于中央允许各地藩镇在京城设「邸」,即相当于近代各省的「驻京办事处」,因此邸钞内容的搜集,撰写与传递便改由各「邸」中的胥吏负责。当时由于各种讯息的内容绝大多数都是经过别人「转述」,甚至只是「风闻」而已,因此有时会造成朝臣和外藩之间无谓的误解或紧张,后来的朝廷便决定由中央统一发布消息,并且张贴在宫门之上任人传抄,故又被人称为「宫门钞」或「辕门钞」。

随着东汉蔡伦发明造纸术之后,由于纸张的携带方便,邸钞可以传递的迅息量变得更大了。到了唐初,伴随着全国驿道的质量普遍得到提升,传递邸钞的速度变得更加快捷。此时的邸钞内容亦跟着时代的演进,变得更丰富与多样化,其中不仅包括皇帝的起居言行、上谕召书、朝廷旨意、廷臣及地方官员的奏议,新颁法律和命令,官吏的任免、升迁、罢黜及奖惩等等,同时也渐渐出现社会轶闻和重大公安事故的报导等等,愈来愈具备了现代报纸的雏型了。另外,邸钞的读者群这个时候也发生了变化,不再只局限于各地的藩镇长官,而是扩展到了低级官员和一般识字的平民。

进入宋朝之后,邸报的发行的时间渐渐固定下来,大致上每旬(十日)皆有,每逢重大事件亦会另增发行。这时候市井中出现了第一批专门以售卖邸报为营生的商人,这些人雇请抄手外出专责抄录邸报,回到店里后再誊写多份后,携至人潮川流处叫卖兜售,不仅关心时局的读书人会购买,许多在仕官员为求省事又方便,亦皆纷纷成为固定顾客。

降至明朝初年成立了通政使司,专责处理中枢内外章疏敷奏封驳之事,兼责管理邸报的出版发行;明末崇祯年间活字印刷术渐趋发达,清朝建立后的邸报的发行规模更为可观,清末西风愈盛后,清廷干脆让指定的报房来负责印刷发行,并将之正式改名为「京报」。

清廷覆灭后,民间办报如雨后春笋,国民政府的邸报正式定名为《国民政府公报》,凡是有关国家、元首、政府、政党、军队、法院及中央公家机关的重大人事、决策、判决和新闻等等皆由它定期公开发布。至于民国7年在北洋政府时期创刊的《京报》,并不具备官方邸报性质,其实仅是众多民办报纸的一种。

笔者父亲方绍汉保存了一份发行于民国35年12月18日《国民政府公报》的,共有6个版面,零售价格每份十元,全年订价是2400元。内容则分为国民政府的《府令》、行政院的《院令》、行政院内各部会的《部会署令》、司法院的《法令解释》和中央公务员惩戒委员会的《公告》。

发行于民国35年12月18日的《国民政府公报》第一版。(图文:方述斌)

从公报的内容细节,可以了解当时的社会脉动,亦可做为探求历史真相的重要佐证材料。第一版的「国民政府令」中,刊载了各级政府官员的任免和升黜案件。

这份公报第五版的「司法院公函」最富有时代意义,它的公告中包括了两则非常重要的消息,其内容与战后的日籍台湾浪人和一些仍然生活在台湾的日本官员的命运息息相关。

其中一则是民国35年2月24曰台湾警备总司令部(按:当时由台湾行政长官陈仪兼任警备总司令)发电请示中国陆军总司令部:「请解释在台的日本军政人员于作战期间,因案对其本国人以间谍或通谋我国罪名等施以酷刑者,应否以战争罪犯论处?」

二战后首批在台日本人遣返回国后,台湾行政长官公署尚留用了大约28000名日侨,并且由于日本本土民生凋敝、生活不易,还有不少日本军人、官员和平民想方设法隐匿身分,规避被查获遣返日本的命运。

根据东华人文学报第七期许育铭撰写的论文《战后留台日侨的历史轨迹》,这些滞留在台的日籍人士大致可分四类:「(一)为深中武士道毒的狭义民族主义者,此类以军人占最多数。……战败的耻辱,使之愤怒、羞恨,若辈只有愤恨与不平,幸幸然以为20年后当再卷土重来。(二)为官吏阶级,彼辈因留台生活极为舒适,且待遇优裕,直若台湾主人,一旦返国,反形陌生,衣食住一切均成问题,于是眷恋失望之余,也愤愤不平,满望有再来之一日。(三)为小企业主或商人,彼辈在台经营数十年的事业,竟然拱手奉交与中国为赔偿战费,其内心伤痛最甚!或怨日政府好战,致遗今祸,或嘲中国战胜,并非自已力量,于是不管我国政府若何优待,仍难消其不平与鄙夷。(四)为觉悟反战份子,此辈较为多数,殆以自由职业者及教员为多。……故颇有自怨自艾之心,此辈似尚觉醒而可救药者。」

中日两国交战末期,台湾岛内存在着一些反对军国主义的日本人和台湾人,这些人本来就不同意日军侵略邻国的暴行,随着日军战事的逐渐失利,愈来愈多的觉悟反战份子选择志愿做中国线民,提供中方情报。当时隶属日军特务机关的特高课和宪兵队,曾经进行过多次大规模搜捕,不幸下狱的人士都惨遭生不如死的严刑逼供甚至杀害。台湾光复后,一些当初涉及此类案件的日本军政人员走避不及,经过被害人或其家属告发后身份逐一暴露,纷纷被国军逮捕下狱,当时仍然处于非常时期,台湾警备总司令部的权力非常大,杀伐决断皆在主事者一念之间,若是任何人一旦被警备总司令部判处战争罪成立,几乎都逃不过唯一死刑。

但是,中央方面蒋介石已经三令五申「以德报怨」是处理日军战俘的基本政策,所以这些日本人该不该枪毙了事,陈仪心中一直举棋不定,不敢专擅行事。由于兹事体大,中国陆军总司令何应钦接到陈仪的请示后,亦不敢私下做主,便再向上级的军事委员会请示。

最后层峰饬令司法院研讨后做出了宽大解释:「兹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作战期内,在台湾之日本军政人员,对于本国或台湾人民,以间谍或通谋我国事件,捕施酷刑,不能认为战争罪犯,应分别其已否被俘,归由我国军法机关或普通法院审判」,消息传回台湾后,这些日本军政人员如获大释,侥幸从鬼门关拣了一条命回来。

另外一则「司法院公函」更为重要,它是有关《惩治汉奸条例》中如何认定汉奸罪嫌的解释。民国35年6月25日上海高等法院检察处行文司法行政部,请示「在华台人在抗战期间除被迫应征及随敌作战者外,其有触犯《惩治汉奸条例》之罪嫌者,可否以汉奸论罪,请示遵等情到部」。这个公文的主体是针对抗战期间在华的日籍台湾浪人所犯罪行的论处,当时的司法行政部虽然有其既定立场,但也不敢草率答复这个问题,便依例在是年7月18日正式转呈司法院裁决。

根据史料统计,二战期间共有20余万台湾青年自愿或被迫从军,其中有一部分被日本军方派往太平洋诸岛与盟军作战,另外一部分则在中国境内与国军对抗,或者参加敌伪组织充当日军爪牙。这些人最后约有2万8千名阵亡,其余皆于战败后被俘。当时中国法律规定,这些台湾战俘只要能够提出证明他们在台湾光复前,就已经取得日本国籍者,则可以不用依据非常严厉的《惩治汉奸条例》判刑,转而改送国际法庭后,按照「国际法」去定罪。父亲方绍汉回忆,抗战末期在战场中,随同盟军缴械擒获的日军俘虏里面,经常有人声称乃非自愿参战的日籍台湾军人,并且要求应该被差别对待。

事实上,二战后滞留在中国的「日本籍民」,除了真正的日本人和这些日籍台湾军人之外,尚有不少日籍台湾浪人。民国20年日本发动九一八事变占领中国东三省以后,一直到民国26年对日八年抗战正式开始,这6年期间由于中国各地普遍发动抵制日货运动,中日两国之间的贸易量锐减,两国关系降至冰点,可是炯异寻常的是,这段期间前往中国的日籍台湾浪人却急速暴增。根据日本昭和年间台湾总督府警务局的文件揭露,日本政府在民国26年决定发动全面侵华战争以前,便已经拟定计划大量派遣台湾浪人,前往中国从事秘密间谍工作,除了侦测中国军事情报之外,还负责制造恐慌与被坏社会秩序。

当时的台湾浪人大都分布在华中和华南地区,尤以广东和福建两地最多,大上海地区则排名第三。民国21年在闽粤两省的日本领事馆登记的日籍台湾浪人就有大约1万2千人,到了民国26年日军全面侵华前夕,光是厦门市的日籍台湾浪人就超过万人。

这些日籍台湾浪人在日军强大的武力威胁以及日本驻中国各地使领馆享有的治外法权保护伞下,专门经营各式特种行业,不但贩卖鸦片毒品,还垄断所有妓院、歌厅和酒馆、烟馆、澡堂等风化场所,私下为侵华日军筹措不少军费,当年横行厦门的最大黑道势力「十八大哥」即是个中代表。

民国35年7月18日司法行政部在转呈司法院的公文中,特别增文强调:「兹查收复区内,在抗战期间,敌蹄所至,庐舍为墟,当时在华一般台湾浪人,莫不气焰万丈,凭借敌人势力,助桀为虐,或担任日军特务工作,为有利于敌伪,不利于人民,所有日人在华种种暴行,此辈台人确为重要之帮助,而其穷凶恶极,实远过于敌伪,蒙其害者不知凡几,迄今收复区内人民,尤谈虎而色变,尚有余悸。」

司法行政部更进一步建议司法院:「此项罪犯,如非被迫应惩,亦非随敌作战,基于前开解释「其犯罪主体原不以本国人为限」之要旨,似可以汉奸论罪。再《惩治汉奸条例》系就刑法外患罪所设之特别规定,第三国人在抗战期内附依敌伪有不法之行为,尚须依法制裁,而故意为伥罪大恶极之台人,若因其为敌国人民之地位,任其规避,不置重典,于法显失其平。」

司法行政部甚至还搬出国民政府主席蒋介石,针对民国35年1月18日上海区敌伪产业处理委员会修正通过「朝鲜台湾公私产业处理原则」时候的亲笔批示:「抗战期内台人有不法行动通敌殃民者,亦应以汉奸罪论处,不予宽恕」。当时沦陷区流行一句话:「鬼子固然可怕,汉奸尤其可恶」,可见汉奸们为了向主子证明自己的忠心,往往施加在自己同胞身心上的残酷和暴虐手段,尤甚于鬼子,因此更加招人痛恨。

最后,司法院迅速地在7月26日做出决定:「准此,兹经本院统一解释法令会议议决,台湾人民于中日战争期内其行为构成战争罪犯审判条例所规定之罪者,应仍依该条例处罚。

父亲回忆,可惜这项法条的解释虽然得到了司法院的认可,无奈「徒法不足以自行」,最后基于种种原因,国民政府并未切实执行该项法令,以致让许多日籍台湾浪人依然逍遥法外,甚至这批内地的台湾浪人逃过司法制裁后,心中更加仇恨国民政府,于是纷纷移回台湾与本土浪人势力合流,再加上岛内共产党地下工作者的推波助澜,终于肆机酿成了民国36年的二二八事变。这场近代史里的悲剧真相,经过有心人士的刻意歪曲和加工,遂成为台独政客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政治提款机,对于台湾政局的影响至深且巨。

发行于民国35年12月18日的《国民政府公报》第五版记载了战后有关日籍台湾浪人与在台日本官员命运的法令。(图文:方述斌)

(作者为作家)

【未完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