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NCC怎不学美国(赖祥蔚)

(本报系资料照片)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的媒体审理是否双重标准,最近引发各界高度关注。在合法性与合理性的思考上,不妨先参考美国关于政府管制言论自由的双轨理论与三重审查基准。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是保护言论与新闻自由等权利的最高宪政守护机构,在违宪审查时将政府管制言论方式分为两种:一为内容限制,二为非内容限制(例如限制时间、地点及形式)。

美国保护言论及新闻自由的宪政惯例,则采取低度、中度以及严格三重基准。低度基准又被称为合理关连性基准,只要管制目的「合法」,手段与目的有合理关连即可。中度审查基准,要求管制不可以超越政府的权限,并且可以促进「重要或实质的」政府利益,前述利益与对言论的限制之间具有相关性,限制手段未超过必要。

严格审查基准要求管制必须攸关「具有迫切性」的政府利益,使用手段则属必要且只会造成最小侵害。如果是采取严格基准,恐怕政府的限制手段都很难通过违宪审查。

在审查政府对言论或新闻的限制是否违反了宪法保障时,美国联邦最高法院针对非内容限制,通常采取的是低度审查基准;如果是内容限制,通常采取中度审查基准、甚至严格审查基准。

低度基准要求合法性,手段则要有关连性。中度基准要提出「重要或实质的」政府利益,而且手段要有相关性。我国的媒体监理手段应该参考这个基准,尤其是相关性的佐证,应该要有社会科学研究的支持。从社会科学研究有可重复性的角度来看,不同研究者按照同样的流程做研究,应该会得出相同的结果。就此而论,政府的管制手段当然也要有一贯性及一致性。

参考美国的前述经验,我国主管机关目前审理媒体时要求的自律及期中审查等手段,不涉内容。但从往例来看,似乎没有具体成效,即使从低度基准来看,手段与目的是否有合理关连,也不无疑问。

至于主管机关对新闻报导的限制与处罚,尤其是对执照的发照与撤照,则涉及了可否发表言论与新闻,可以参照中度基准。如此一来,主管机关的手段是否具有「重要或实质的」政府利益,以及在手段与目的之间是否有相关性,就很值得思考了。

限制或是处罚新闻报导,以及发照或是撤照所涉及的「重要或实质的」政府利益,到底是什么?我们有具体的新闻频道政策吗?如果有,现行的裁罚或是执照作法又跟政策之间有相关性吗?这都是很有意义的思考课题。

进一步来看,在数位汇流时代,新媒体不需要申请执照,对传统媒体构成严重挑战,在这种情况之下,从中度基准来看,政府现行执照政策所涉及的「重要或实质的」政府利益是什么?管制手段跟目的有相关性吗,这又是一大问题了。

(作者为国立台湾艺术大学广播电视学系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