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追杀赵少康 党政退出NCC(张耀宇)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主委陈耀祥(右)。(姚志平摄)

报载国民党副总统候选人赵少康因身兼中广董事长、总经理等职务,遭外界质疑是否违反党政军条款,民进党总统候选人赖清德更直接点名赵少康政媒双栖恐牵涉法律问题。就此议题,国家传播委员会(NCC)发言人表示:「尚待委员会认定」,主委陈耀祥也公开表示,赵少康的特殊之处在于其不仅是大股东,还是直接经营中广的人士,而赵少康是否应请辞,应由中广回答,已发函要求中广说明。

依广电法第5-1条之规定,亦即俗称「党政军退出媒体条款」,政府、政党、政党党务工作人员及选任公职人员不得投资广播、电视事业,亦不得担任经理人。而广电法施行细则第3条至第5条也清楚明确定义了「政党党务工作人员」、「政务人员」、「选任公职人员」的范围,详析即可知「参选人」并不在其列。赵少康仅仅只是参选副总统,未具选任公职人员之身分,自不受前开规定之限制,不论其是中广的大股东,还是经理人,即使不请假,依「处罚法定原则」,赵少康自始不在「党政军条款」限制之对象内。

NCC作为广电法的主管机关,动辄以媒体违反广电法相关规定予以裁罚,却对于赵少康带职参选有无违反「党政军条款」此一依法学三段论加以涵摄就能澄清的法释义问题,从发言人到主委都支支吾吾、顾左右而言他,究其原因,就是陈耀祥主委心中,把法律问题当成政治问题,把独立机关当成奉承上意的政治打手。

况且,目前广电三法实施的「党政军条款」,乃承接于解严后,我国处于法制重整的阶段时所提出,初衷具有理想性,不容质疑。但随着「老三台」官股退出后,「党政军退出三台」逐渐扩张适用对象为「党政军退出媒体」,改革对象外溢到民营媒体之上,而且仅系机械化判断党政军是否有持股,全然忽视在节目的制作或内容方面,政党及政治人物所能发挥实质的影响力,并不在于表面拥有股份的表决权或资本额,导致政党变相透过政治公关与媒体结合,让不具政党背景的人持有媒体,或者堂而皇之地让政治公关公司高层进入不分区立委安全名单,对自己的政敌进行人格毁灭,对想扶持的政治人物放弃监督力道,利用电视台的新闻报导、政论节目、民调制作等工具左右政局,在各项选举扮演举足轻重的地位,虽形式上不违反党政军退出媒体之立法要求,但实际上此种政媒结合的怪物,打着新闻自由旗帜反新闻自由,显然已经背离当初的立法意旨,业经法律及传播等学界人士提出诸多质疑,咸认已属典型的「过时、疏漏与粗糙」的立法,恐有扼杀我国广电发展,并且与比例原则有违,早已不符合我国现阶段所有的媒体产业结构。

盖如今自媒体盛行,政党难以垄断全数媒体,且决定阅听者能得到什么资讯,已不再是广电频道业者或系统业者可以一家独占,政党是否完全必须与民营媒体断绝关系,似应当全盘考量政党在民主国家的地位,从而放松政党投资媒体的可能性,可以考虑严格遵守类似德国政党法的「资讯透明义务」以及采行「有股份但不参与经营运作」的原则。因为政党必须靠宣传方能成长,政党能否公平参与各种媒体,方属民主国家关切的焦点。

无奈的是,NCC面对学界、法界多年来的批评与呼吁,迄今却未见任何回应、无动于衷。对于赵少康未辞任中广董事长一事,陈耀祥到底是要装糊涂到底?还是仗恃独立机关的身分,手持裁罚大剑,揣摩上意而磨刀霍霍?或许时至今日,我们高呼的口号应不再是「党政退出媒体」,而应是「党政退出NCC」了吧。

(作者为执业律师、前北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