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NCC裁罚不合法 中天关台岂合法(张耀宇)
中天评论政策却遭NCC连续3次罚 法官认为中天有查证撤销罚缓。(本报资料照片)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于民国108年接连认中天新闻在其节目中批评蔡政府之登革热防疫措施及农渔产政策不当,导致滞销,并评论农委会主委陈吉仲不适任等节,以中天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裁处共160万元罚锾。中天新闻不服裁罚,提起行政诉讼,日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决NCC前揭裁处均不合法,全数予以撤销。
北高行合议庭不惧政治氛围,根据对法律的确信及良知明确就新闻自由及事实查证原则做出明确清晰之判决,深值肯定。新闻自由是一种制度性基本权利,是宪法为了保障新闻媒体作为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的制度,为了使媒体能善尽监督政府的功能,因此以新闻自由来维持新闻媒体得以不受政府干预之自主性。
NCC对中天新闻做出裁罚,均系以中天新闻质疑蔡政府政策不当,却未一并于节目中呈现政府机关澄清新闻稿之内容,而有片段取材之情形,而认中天未尽事实查证。然而事实往往不是一见可明,在眼见都不一定为的情形下,每个人对事实之认知均存有角度差异,因此,所表达出来之「事实」未必相同,新闻媒体亦然。而NCC身为独立机关,其设立之目的,依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一条即为「落实宪法保障之言论自由,谨守党政军退出媒体之精神,促进通讯传播健全发展」,本应确保新闻媒体报导不受政治等外力影响,讵料NCC竟以新闻媒体未替政府喉舌,未依政府之「澄清」为评论方向作为裁罚媒体之理由,实令人有精神错乱之感。
细观本案判决内容,合议庭指出,不论政府机关是否曾发布新闻稿澄清,均与媒体是否违反事实查证原则分属二事,不应混为一谈。因新闻媒体是否违反事实查证原则,本来就不以其能证明报导之内容与客观事实完全相符为必要,故纵使政府机关曾发布新闻稿澄清,只要媒体依其查证结果有相当理由可确信所传述之事为真实,纵使传述之内容与政府机关澄清之事实未尽相符,亦符合事实查证原则。
合议庭又依同时期其他媒体之报导及中天提出之相关佐证,认定中天所称「高雄市政府迟迟未能要到登革热防治之额外补助款」、「108年3月间凤梨产地嘉义生产之凤梨确有价格低于其他地区」等报导内容均有相当理由可信为真实,并未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而新闻评论节目就报导之事实所为之价值判断及评论,并无事实查证问题,再加上NCC以中天未能衡平报导作为裁罚理由,无异将《卫广法》之处罚行为态样扩张至处罚违反公平原则之行为,此亦已逸脱《卫广法》之文义范围,违反处罚法定原则,从而认定NCC之裁罚其解释法律及适用法律具有错误,应予以撤销。
NCC对于夹叙夹议式之新闻性评论节目,未能区辨节目内容何者属于事实之传播,何者属于评论之表述,将两者混为一谈,而均以违反事实查证原则为由予以处罚,无异对於单纯主观价值理念、意见之表述作成正确与否之评价,不仅戕害言论自由、新闻自由,恐亦生寒蝉效应,是否要为政府执政歌功颂德者,才能逃脱NCC之裁罚?
我们不禁要问,中天新闻台未能顺利换照,主因即系NCC认定中天屡次违反《卫广法》,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及公平原则,损害公共利益。然而从上开判决可知,NCC对中天的诸多裁罚本不合法,基于不合法的裁罚所做出不予换照之行政处分是否真能通过法院最后的审查,实值吾人关切。即使在目前政党打压特定媒体之环境下,我们仍不应放弃希望,因为无论如何,只有自由而开放的媒体,始能促成公共领域思辨的发生以及公民社会的成熟。
(作者为律师、前北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