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NCC人事斗法 在野党反攻利器(桂宏诚)
代理主委翁柏宗(图)将于立法院通过新NCC委员名单后才会卸任。(资料照片)
由于「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已沦为执政者压制「不顺从」媒体的「东厂」,立法院在野党联手修正通过了《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组织法》第4条条文,除修改委员的连任仅限一次外,也删除了「委员任期届满未能依前项规定提任时,原任委员之任期得延至新任委员就职前一日止」的规定。固然已有4位委员的任期于7月31日届满,但因新任者尚未完成任命同意的程序,且新修正的条文亦尚未生效,因此行政院指定副主委翁柏宗「延任」并担任代理主委,引发在野党反弹。
立院在野党的修法看起来像是成功,但却无法达到修法的目的,这是长期不重视「法制」所得到的教训。因为,即使总统已于7月31日明令公布修正条文,但《NCC组织法》第16条明定「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因此,行政院发言人已公开表示,要待新提名的委员完成同意任命的程序后,行政院再发布施行日期。
事实上,民国111年5月初总统公布的《NCC组织法》有3条修正条文,但在将近4个月后,行政院才发布了施行日期。因此,《NCC组织法》第4条修正条文的生效施行,若等到立法院新会期在9月开议,继而完成委员的任命同意权之后,都还不至于创下相距时间最长的纪录。
依据《中央法规标准法》第12及14条之规定,法律固然应由总统以国家元首的身分公布,但施行日期则授权可由业务主管院以命令规定,并自命令规定的特定日起发生效力。民国94年制定公布《NCC组织法》及96年的修正时,于最后1条仅规定「本法自公布日施行」,而从100年的修正时起,才改为「本法施行日期,由行政院以命令定之」。
这样规定的直接理由,是要让主管业务机关在法律生效前,先做好必要的相关配套措施,如修改行政命令等。但更深层来看,其实还是因我国的宪政体制乃倾向议会内阁制的精神。
然而,立法机关授权由业务执行机关决定法律施行日期的制度,原本是基于议会内阁制的原则,也就是由国会多数党或联盟掌执行部门的执行。但由于我国容许「朝小野大」这般逻辑不通的政治运作模式,此制度却反而成了行政机关抗拒执行法律的盾牌。
立法院在野党通过的《NCC组织法》修正条文,目的就是针对7月31日有4位委员任期届满后,未必需要再补足名额及连任一次。但因立院在野党修法时忽略了无需NCC另先做相关的配套准备工作,致未修改授权由行政院决定法律施行日期的规定,使得在NCC人事的「斗法」过程中,目前堪谓居于下风。
尽管如此,NCC委员的任命同意权仍在立委。两位NCC委员林丽云、王维菁选在任期最后一天直言台湾走向「政媒集团化」,电视新闻报导不公及过度政治立场化,新闻频道渐失公信力和社会影响力,成为台湾民主的危机。内部委员的批评正可成为立委严审NCC新委员的有力证据,就看在野党立委如何善用人事不同意权,扳回一城了。
(作者为民主文教基金会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