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论广场》自由付代价 赖清德剑指人心(官瀚云)
赖清德表示,520就职后的重要工作是进行社会改造洗涤人心,被质疑搞「台版文革」。(示意图/资料照/黄世麒摄)
准总统赖清德4月6日出席郑南榕先生百年冥诞「100%言论自由,郑南榕和自由时代」特展开幕记者会时表示,他520就职以后将致力于「国家重建」、「社会改革」、「洗涤每个人的人心」等,并强调「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论点,震撼国人。
赖清德大言不惭夸夸论断要「洗涤每个人的人心」。相信很多国人会扪心自问:「我的心有什么需要洗涤的吗?」「我的人生有哪些污秽吗?」并且开始怀疑自己的心或过去所做的事是否有哪些不妥而需要洗涤?确实令人费思量!
赖清德剑指「每个人」,因此,在他眼里每位国民心灵都需要洗涤,举国无一人可以幸免置身事外。我们不禁要问:在民进党八年执政下,过的是怎样的生活、怀抱怎样的心灵和思考模式才会需要洗涤?身为即将成为国家领导人的赖清德却如此霸权专断,一竹竿打翻一船人的思维与言谈,断定每个人的心都需要洗涤改造。这是多么可怕的疑人论啊!实在令人不寒而栗。
我们如何让上位者了解:我的人生尽管平凡,但自励自勉安分守己,实在不需要国家或政府花费社会资源洗涤!更不需要再教育来改造思想!
这一段谈话的字里行间反映的是赖清德以高高在上家父长的高傲立场,指指点点要民众如何如何,完全无视于「民惟邦本,本固邦宁」,一切施政应以民意舆论为要。我们完全看不到这位未来的国家领导人具备「谦卑、再谦卑」的胸襟、识见与精神,真诚的反省过去蔡英文政府的政策作为,并广纳谏诤了解民之所欲,进而对未来提出可企及的愿景。
谈到赖清德说的:「自由是要付出代价」的意涵。美国总统富兰克林‧罗斯福在1941年国情咨文中提出所谓的「四大自由」,即「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免于匮乏的自由」和「免于恐惧的自由」,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更重申了这四大自由的重要性。
我国大法官在民国89年7月7日发表释字第五○九号解释文:「言论自由为人民之基本权利,宪法第十一条亦明文保障,国家应给予最大限度之维护,俾其实现自我、沟通意见、追求真理及监督各种政治或社会活动之功能得以发挥。」国家的功能是要保护人民有言论的自由,这种自由应日益放宽,其限制应随着社会发展而越少,才能让民隐上达天听。
民进党政府应该检讨的是如何减少、修正各种对自由的限制和设置的障碍,还给民众一个能够免于恐惧的政治参与,有更大的空间要求政府探求民瘼,为人民谋最大的福祉和利益。更进一步说,政府要建立更开放的社会,尤其是提供充分的资讯,尊重民众「知之权利」与「言论自由」,俾让民众的参与更具意义和效能。
总之,如何扩大「公民社会」并使之能够蓬勃发展并制衡政府,这才是全民作为国家主人之所系。
过去,民进党政府假借两岸冲突和认知作战,制订法律和发布命令,导致对自由的限制与障碍,甚至戕害言论自由。「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2020年11月18日对中天新闻台作成不予换照之行政处分,经过逾3年的诉讼救济,中天新闻台对 NCC相关诉讼已16胜,NCC是否应正视这些判决而还给中天频道呢?遗憾的是,NCC迄今仍拒绝承认错误接受各项败诉的事实。
此外,NCC是否确保新闻资讯的自由?是否真正尊重人民「知之权利」与「新闻自由」?政府是否有执行的效能?又是否诚挚地依法行政?是我们必须审视的。
作为民主开放社会代表,美国的作法是积极立法保障资讯自由。美国不只是在1791年宪法第一修正案明白表示国会不得制定任何与剥夺新闻自由有关的法律,且在1966年制订「资讯自由法」(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明言倘有机密之不能公开乃仅为保障全体国民之安全与利益,政府必须尽量缩小「机密消息」的范围,提供足够的消息,以满足人民合理的资讯需求。1977年更通过「阳光法」(Sun Shine Law),确保政府资讯适度公开和采访自由。
已故的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史都华(Potter Steward)1975年根据新闻传播媒体在现代社会的重要功能,提出了「第四权理论」,主张宪法所以保障新闻自由之目的,即保障一个制度性的新闻传播媒体,发挥应有的功能,在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外,作为监督政府的「第四权」以防止滥权。如果媒体镇日处在被吊销执照或关台的恐惧中,导致寒蝉效应,求自保尚且不可得,更遑论阐扬社会功能的天职!
在民主国家中,人民对政府政策的内容及执行的情形享有知的权利,也是必须被保护的基本权利,政府更有将上述资讯告知人民的义务。近年来各国纷纷制订「国家档案法」、「国家机密保护法」、「政府资讯公开法」、或「资讯自由法」,规定政府所保有之资讯应对国民公开,俾让公共资讯能自由流通,以维护「人民知的权利」和「新闻自由」,公开政府资讯系不可动摇之基本原则。
然而,我政府却不断横加各种对自由的枷锁,包括制订类似《全民防卫动员准备法》,授权NCC、文化部「平时调查、战时管制」来掌控传媒。尤有甚者,喂养网军及侧翼打击异己,或肉搜查水表,或移送法办。试问:人民有「免于恐惧的自由」吗?
美国第三任总统杰佛逊(Thomas Jefferson)说过:「在有政府而无报纸与有报纸而无政府二者之间作一选择,我会选择后者。」缘?,可以得知媒体监督功能是何等重要。
故中央研究院院士李镇源教授尽管主张台独,但对去除对言论自由的枷锁仍不遗余力,在76岁高龄时成立「100行动联盟」,主张废除刑法第100条。
「100行动联盟」认为内乱罪根本是箝制人民言论自由等基本人权,故应予废除。当时只要主张台湾独立与亲共者的言论与思想皆触犯此条文,直接或间接造成白色恐怖,许多人士因此锒铛入狱。经过李教授等人的努力,于1992年政府决定修法,将条文中「而着手实行者」之文字修订为:「而以强暴或胁迫着手实行者」,保障人民的言论自由与思想犯的人权。
1984年,中华民国仍处于动员戡乱时期军事戒严,郑南榕与友人创办了党外运动杂志《自由时代周刊》,大力批评时政,他认为台湾独立的主张也是《中华民国宪法》保障人民言论自由的一部分。2016年12月,行政院核定郑南榕逝世日为「自由言论日」,以纪念郑南榕舍身捍卫言论自由,并希望让民众了解言论自由的意义与价值。
然而,时隔40年后,执政的民进党准总统赖清德却公然呼吁「自由是要付出代价」。请教赖先生:难道要人民与媒体对「自由」产生畏惧而不得不放弃,以免在享有「言论自由」或「新闻自由」的同时,必须付出代价?慎思之,莫不蚤夜惶惶无以终日!
(作者为大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