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质废死首例!判死设8关卡 害8命逆子改判无期原因曝光

宪法法庭针对死刑释宪案做出合宪判决,但限缩适用范围,设下判死8道关卡。图为媒体齐聚在宪法法庭外,聚焦释宪案结果。(中时资料照片,郭吉铨摄)

宪法法庭9月20日判决死刑合宪,但限缩适用范围,并设下判死要符合犯罪情节最严重的故意杀人,且第三审没有强制辩护人、没有言词辩论,或合议庭法官没有「全部」同意,及精神障碍的被告,都不能判处死刑等8道关卡,新竹轮胎行纵火害8死,二审因此获改判无期徒刑。

宪法法庭认为,《刑法》规定,杀人、性侵杀人及强盗杀人、掳人勒赎杀人罪可判处死刑,唯一女死囚林于如等37人声请释宪后,宪法法庭认为,死刑并没有特别预防功能,但在我国历史及社会脉络下,公正应报及吓阻侵害生命法益的重大犯罪,在目前时空仍为特别重要的公共利益,死刑尚属合宪。

不过,宪法法庭指出,以死刑作为制裁手段,其效果不仅会剥夺被告的生命,进而剥夺其他权利,且无法回复;适用死刑予以制裁的犯罪,应仅限于「最严重的犯罪类型」,且判死要符合最严密的正当法律程序。

宪法法庭表示,什么是犯罪情节最严重犯罪?杀人罪所定死刑,应只有适用直接故意、概括故意或择一故意而杀人既遂的情形,如果是「未必故意」杀人不属犯罪情节最严重的情形,不能判死。目前故意杀人构成要件状况广泛复杂,宪法法庭建议,有关机关定期检讨是否及如何区别其行为态样,限缩死刑的适用范围,或另定适当的替代刑罚,如提高假释门槛的特殊无期徒刑、更长期的有期徒刑等,以取代死刑。

此外,宪法法庭认为目前死刑判决程序不足,须在2年内完成修法;完成修法前,即日起死刑案件第三审须言词辩论,及强制律师辩护、要判死刑应经合议庭法官的一致决、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的被告不得判处死刑、判处死刑但欠缺受刑能力的精神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者也不能执行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