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輩藉取紅酒性侵友人女兒 一審判3年4月
桃园从事制造业的王姓男子,去年元月间某午,借口欲拿红酒为由,哄骗友人成年女儿到他家,却以暴力手段将女子推倒性侵得逞,被害女返家后告知弟弟女友并报警处理;王男始终否认,桃园地院审结,依强制性交罪将王男判徒刑3年4月,可上诉。
犯罪事实指出,43岁王姓男子是21岁被害女子母亲的朋友,没想到却对友人的女儿心怀不轨,2024年1月9日下午,以欲拿红酒给她妈妈为由,哄骗友人的女儿前往他位于桃园市的住处。
当女子单独进入王男处所时,王竟然不顾女子反抗与拒绝,将她推至床上并扯下女子的裤子与内裤,以强制性交行为方式性侵女子得逞,事后女子自行返家后,告知弟弟女友并陪同向龙潭警分局报警处理。
法院调查,被告王男于侦查中矢口否认犯行,直到审理中才坦承犯行,实难认被告情堪悯恕;况被告为43岁成年男子,被害人于案发时刚满21岁,被告为逞一时私欲,竟对被害人强制性交,其犯罪动机并无任何特殊的原因与环境肇致;纵被告于审理中与被害人达成和解,这仅是量刑考量。
法官审酌,被告王男为一己私欲,不顾他人性自主之决定权,以强暴方式对女子为性交,造成女子无可抹灭之伤痛,致使女子身心受创,所为实不可取,且犯后于侦查中一再饰词否认,于审理中方坦承犯行;另衡以被告已与该女和解,兼衡被告于警询时供称从事制造业、高中毕业、家庭经济状况小康及其犯罪动机、目的、手段、生活状况等情状,量处主文之刑以资惩儆。
桃园王姓男子对友人21岁女儿不怀好意,去年元月9日午后借机取红酒为由,哄骗友人女儿到他家,却对她强制性交得逞,桃园地院审结,依强制性交罪判处3年4月徒刑。示意图/本报资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