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烟风暴/北检自制Q&A解谜 另案侦办「罗雅美过去是否参与违法」

记者刘昌松/台北报导

国安私烟案爆发1个多月,外界揣测不断,包括质疑特勤单位用「小金库」的公款买烟。台北地检署为此自制Q&A,以「有谁买烟」、「钱哪里来」、「谁要负责」、「检察官处理原则」等4项主题,逐一回应说明,包括虽然目前无证据显示华航资深副总雅美参与决策,但北检将另行侦办她有无参与之前历次总统出访专案违法售烟行为。

▲北检仍将另行侦办华航钱资深副总罗雅美是否参与过去总统出访专机的购烟弊端。(图为资料照/记者赵永博摄)以下为北检自制的私烟案Q&A四项主题:一、有谁买烟?二、钱哪里来?三、谁要负责?四、检察官处理原则?

一、有谁买烟?

问1:华航公司公告本次专机出售之10,009条烟流向何处?有哪些人购买?

答:1.台北关查扣之9,797条免税烟品部分:(1) 吴○宪登载于预购名单上之亲友团:有吴○佩、柯○宏、吴○扬、刘○纤、白○佑(华航公司人员)等5人。(2) 吴○宪登载于预购名单上之其他购买名义人:有陈○福、林○建、陈○贤、欧○平、康○建、黄○辉、接待室(许○慧、林○宜、张○懿)、邹○远、洪○安、张○铭、过○杰、赵○然、郑○杰、黄○翌、翁○力、戴○良、周○德、赖○扬、曾○华、黄○伦、王○凯、李○雄、谢○骐、简○凯、陈○夫、郝○扬、林○成、卢○宁、张○玲、驾驶班(黄○维、刘○综、沈○祥、卢○贤、赵○伟、李○伟、江○吉、吴○贤、潘○忠、叶○宏、林○翔、王○超、张○维、刘○彰)、厨勤(黄○郁、陈○廷、李○扬、洪○祥、刘○峻、徐○华、许○杰)、汪○肇、徐○锋、林○钦、柯○文、曾○岸、杨○津、林○钦、郑○、张○嘉、周○彦、蔡○宁、颜○庆、何○藩、虞○、吕○燄、吴○宪等68人,其中国安局人员有12人、宪兵指挥部人员有1人、侍卫室人员有55人。(3) 于专机上购买免税烟品,并以公用车辆运输而遭查扣者:有吴○宪、黄○维、白○佑、田○宜等4人。(4) 本署另外循线查出向上开人等购买或请托代价烟品之下手共36人,其中14人为国安局人员、1人为总统府侍卫室人员、1人为宪兵指挥部人员、20人为民间人士,均经检察官讯问完毕,本署并将持续进行清查。2.其余于专机上出售之212条免税烟品部分:依本署目前清查结果:(1) 于机上购买烟品,但未利用公用车辆运输者:有胡○○等13人(2) 出访前预购烟品,于机上取货,但未利用公用车辆运输者:有梁○○等5人。(3) 以上人员购买1条免税烟品者为赵○○等3人;2至5条者为杜○○等7人;超过5条者为周○○等8人。惟此部分因未涉及刑责,爰不予赘述。

问2:华航内部也被指有人员借由这次总统专机不法团购,这些到底是哪些人?买了哪些东西?有无违法?

答:经查,华航公司空服员白○佑于专机出访前,先向吴○宪预购500条免税烟品,又于机上购买129条免税烟品;另华膳公司人员田○宜亦于机上购买200条免税烟品,其2人所涉税捐稽征法第41条第1项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罪嫌,均因坦承犯行,经检察官予以缓起诉处分

二、买烟钱哪里来?

问1:中国时报108年8月21日报导:「私烟经费 疑部分由此支应 深喉咙爆料 特勤有小金库」?

答:本件违法购买免税烟品者所缴交款项均系以汇款现金方式交付,业经本署比对金流无讹,并经本署提讯吴○宪、张○嘉,且传唤证人即总统府侍卫室财务官曾○泰查证,其亦提供永和警卫室自成立迄今之现金柜帐册,依本署卷内现存证据,尚查无上开报导所指以公积金支付烟品费用之情况。

三、谁要负责?

问1:华航公司是从什么时候开始采取违规机边交货模式

答:依照本署目前搜索扣押、函调取得之物证及供述证据显示,免税烟品未上机而迳于机边完成交易之违规「机边交货」模式,系自105年3月之「久安专案」首开先例。

问2:是谁指示华航可以于本次专机出访任务以预购、机上销售等方式卖出9,000多条烟品?又这些烟品为什么没有依法上飞机而用「机边交货」的方式?是谁下达的命令?

答:1.经查,本次总统出访专机系由华航公司副总经理邱○信裁示对免税烟品之订购数量完全不设限,并由空品协理于○与代理组长黄○祯执行。2.本次「自由民主永续之旅」系由邱○信、于○、黄○祯共同决定,让吴○宪所预购之9,200条免税烟品不上机,而采取「机边交易」模式交货。

问3:是谁主使吴宗宪一个人于本次出访得以购买9,000余条烟品?

答:1.本次总统出访专机系由华航公司黄○祯提供免税烟品价目表予吴○宪,再由吴○宪发放予总统府侍卫室各单位,并张贴在亲友群组,嗣后统计各方预购数量达9,420条。2.另一方面,华航公司邱○信、于○及黄○祯亦对免税烟品之订购数量完全不设限,使吴○宪一个人得以订购9,000多条烟品。

问4:是谁能让银行接受在机上刷卡买9000多条烟?

答:1.玉山银行信用卡约定条款第5条第5项规定,持卡人超过玉山银行核给之信用额度时,以现金补足,可由玉山银行超额授权。2.本件吴○宪即系依上开玉山银行之信用卡约定条款,于刷卡前将预购免税烟品之货款全额汇款预缴。

问5:是谁准许华膳公司之仓库存放9.000多条烟?在华膳仓储里面协助放置、藏匿及搬运9,200条烟品之人员是否涉及刑事犯罪?

答:1.经查,本件系由华航公司黄○祯指示该公司派驻华膳公司之人员徐○立及陈○彦,将吴○宪预订之烟品留在华膳公司保税仓库内,不装载上机。2.陈○彦、徐○立因而均涉有税捐稽征法第43条帮助他人逃漏税捐罪嫌,其中陈○彦因否认犯行,由检察官提起公诉;徐○立则坦承犯行,经检察官予以缓起诉处分。

问6:是谁派出5辆公家货车直接载走9,000多条烟?

答:吴○宪于出访前先行预估返国当日所需车辆为5台,除总统府侍卫室自有1辆货车外,又于出访前1周,先至总统府交通科洽借2辆总统府公用货车;并于出访后,交由张○嘉于108年7月19日再向国安局特勤中心调借2辆货车。

问7:依烟酒管理法第45条及相关规定,一般旅客可携带5条烟,但仅1条可免税,超过5条者要检附烟酒进口业许可执照,吴宗宪不可能有执照,华航何以同意购买?

答:华航公司邱○信、于○、黄○祯等人就上开烟酒管理法及相关规定均了然知悉,仍违反上开法令,对免税烟品之订购数量不设限,因而涉有共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5款之对于非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及税捐稽征法第41条之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等罪嫌,已经本署提起公诉。

问8:航空公司领免税品需打领料单,7月11日这批烟品没有上飞机,华航从头到尾没向关务署巡缉课申请。这是标准作业流程吗?

答:本件华膳公司曾向财政部关务署台北关巡缉课报备「免税品上机装载清表」,然并未依标准作业流程予以装载上机,台北关已于108年7月31日对华膳公司依海关缉私条例第35条之规定予以裁罚。

问9:是谁指示配合将大量免税品,混入总统专机行李企图夹带出机场?

答:邱○信、于○、黄○祯如前所述,决定采取「机边交易」之模式交货后,黄○祯即邀约吴○宪、张○嘉、陈○彦成立LINE群组,规划于停机坪交货载运等细节,以掩人耳目。

问10:国安人员超量购买烟品,是谁同意从系统后台放宽预购上限?又是谁操作后台放宽预购上限?

答:黄○祯为吴○宪上网预订免税烟品时,因单一料号之烟品品项超过系统设定之999数量限制,即由黄○祯紧急联系华航公司资讯管理处人员调整系统上限,而于○得知后并未反对。

问11:媒体指国安人员吴○宪只需打一通电话给华航「11职等」职员下订单,就一切搞定,甚至开发网路订货APP,是否真有此事,而此对口职员又是谁?

答:华航公司空品处于108年3月「海洋民主之旅」专案结束后,进行检讨,决议进行「网路功能优化」,由协理于○指示资管处开发总统出访专机人员得自行在网页、手机版、APP使用代号预购免税烟品,并经邱○信决行后,本次专机任务承办人黄○祯即应吴○宪之要求使用该系统协助订购免税烟品。

问12:专机负责人华航副总罗○美,在超卖烟品案中的角色为何?是否不用负责?答:依照本署目前所取得之证据显示,对于空品处免税烟品销售之决策层级,为空品处副总经理邱○信。至于罗○美有无参与之前历次总统出访专案之违法出售烟品行为,本署将另行侦办查明事实。

四、检察官处理原则?

问1:本次私烟案处理标准为何?有无「抓小放大」?

答:本署侦办案件,一向秉持「勿枉勿纵」及「宽严并济」之原则,不论涉案人之身分地位,均依证据依法侦办,并按其犯罪情节轻重论处,情节愈重者处罚愈重,情节愈轻者处罚愈轻。

问2:本署侦办本案采取何侦查作为?

答:本案系以主任检察官带领检察官及检察事务官团队办案之方式,并指挥法务部调查局新北市调查处实施侦查,总计讯问204人次、调阅监视器25支、向23家金融机构查核44人之金融帐户,向各有关单位函查资料110笔,由本署数位采证室采证31具数位装置(行动电话、笔记型电脑、随身硬碟),另搜索3次,共计搜索23处、受搜索人20人。

问3:本署第一阶段对于购烟者处理的原则为何?

答:1.本署于清查台北关查扣之烟品来源时,发现华航公司人员白○佑、华膳公司人员田○宜亦购入大量免税烟,遂将之列入优先处理对象。2.本署另针对国安人员登记购买烟品者,以订购数量前三多之徐○锋(1037条)、刘○彰(900条)、林○建(565条)3人,列为第一阶段清查对象,先行查核其金流,并追查是否有转卖烟品牟利情事。3.针对上开第一阶段清查之购烟者,如坦承犯行,检察官则予以缓起诉处分,其缓起诉处分条件所须支付之缓起诉处分金,则依购烟者所购买之免税烟品条数及逃漏税捐金额决定。

问4:本件是否成立烟酒管理法第45条第2项之输入私烟罪?

答:1.烟酒管理法第45条第2 项所谓「输入」,系指自国外输入国内,本件烟品系由我国领土内之保税仓库,将烟品搬上公务货车驶出C3管制门课税点,并非由「国外」「输入」国内之行为,故不构成烟酒管理法第45条第2项之输入私烟罪。2.烟酒管理法第45条第2项之输入私烟罪刑度为3年以下有期徒刑,税捐稽征法第41条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罪之刑度则为5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涉有2法者,于刑度并无影响。

问5:对於单纯参与买烟者及之前总统专机违法贩卖免税烟品部分,本署如何处理?

答:有关本次出访专机其他单纯参与买烟者,及之前总统专机违法贩卖烟品部分,相关人员可能涉犯贪污治罪条例第6条第1项第5款之对于非主管及监督事务图利及税捐稽征法第41条之以不正当方法逃漏税捐等罪嫌,本署将持续侦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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