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百货经营权之争 李恒隆被诉背信罪!终局判决出炉

SOGO百货经营权之争,前太流公司董事长李恒隆遭依背信罪起诉。(本报资料照片)

SOGO百货2005年爆发经营权之争,当时担任太流董事长李恒隆、太百董事长赖永吉,遭依背信罪起诉,台湾高等法院认定证据不足证明犯罪,驳回检方上诉,判决李无罪,赖的部分逾10年追诉时效,判决免诉,全案确定。

太设集团于2002年9月发生财务危机,旗下的SOGO百货营运陷入困境,检方起诉指控,李恒隆、赖永吉受章家及太平洋建设集团、太平洋崇光百货股份有限公司委任处理太设集团财务纾困问题,因而取得太流公司全部股权及经营权,却共同意图为自己不法之利益。

检方指控,李及赖在太设公司与寒舍公司及仙妮集团签立交易备忘录后,却由赖永吉顺利接任太百公司董事长,而由赖永吉及李恒隆继续掌控太百公司经营权,并与远百集团私下谋议办理增资,致章家的股权遭稀释,失去太流公司经营权,进而无法获得寒舍公司、仙妮集团之资金挹助,而违背其任务。

一审台北地方院法院判决李无罪,赖因追诉权时效已消灭,依法判免诉,检不服提上诉,二审高院认为,没有证据证明李恒隆受章家委任处理太设集团之财务纾困问题,且备忘录之签立并非代表买方即有给付100亿元予太流公司或太设集团之义务。

高院解释,备忘录仍待买方就买卖标的物为实地查核、评估,始有签订正式合约之可能,其买卖标的是否确能履行,进而使太设集团之财务状况获得纾困仍有疑问,检察官并未具体举证证明李确有起诉意旨所指的背信犯行,故维持一审无罪的判决。

关于被告赖永吉部分,高院认为赖永吉被诉背信犯行之追诉权时效显逾修正前刑法第80条第1项第2款之追诉权时效期间10年,一审谕知免诉之判决并无违误,仍判免诉,本案不得上诉、全案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