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OGO争议再起 李恒隆:太流公司不实登记应撤

太流公司董座、SOGO经营权关键人物恒隆

财经中心/台北报导

太流公司前董座、SOGO经营权关键人物李恒隆今(15)日出面指控公司法第9条第4项即所谓「SOGO条款」的文字修正完毕,经济部却说「不溯及既往」,上个月被法务部解释函打脸后,监察委员仉桂美也认为经济部没有违失。他批经济部曲解法令、迟不撤销太流公司的不实登记,监委则是「睁眼瞎说」,弄错事、站错边、帮倒忙,把监察院清誉拖下水

李恒隆说,法务部最新出炉的解释函明确指出,公司法第9条第4项修正仅属「文字调整以资明确」,没有「新法不溯及既往」的问题;他除了在各大报纸刊登全版广告反讽监委,并呛问经济部「虚伪不实的文书可以做为公司登记吗?经济部岂能耍赖不撤销?」

李恒隆指出,SOGO百货原本由他担任董事长的太流公司控股。2002年9月,远东集团郭明宗伪造太流公司董事会议事录签到簿、增资邀请书,向经济部办理40亿元增资登记,SOGO经营权易主法官调查太流的增资股东临时会和董事会当天,代表SOGO的赖永吉未出席,都是李恒隆「一人会议」,郭明宗却在会议纪录记载「出席股东2人」,并伪签股东出席。

台湾高等法院在2009年依业务文书登载不实罪将郭明宗判刑确定,经济部依公司法第9条第4项规定撤销太流的变更登记,远东集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台北高等行法院认定,公司法第9条第4项仅规定公司登记事项有「伪造、变造文书」时才可撤销登记,郭明宗所犯「业务文书登载不实罪」不在此范围,逆转判经济部败诉,应回复太流的增资登记,让远东集团徐旭东登记为太流负责人,取得SOGO经营权。

立法院去年修正公司法第9条第4项,将原法条「公司之设立或其他登记事项,『有伪造、变造文书』时」字眼,补充修正为「以『犯刑法伪造文书印文罪章之罪』,办理设立或其他登记时」,阐明只要是犯下刑法伪造文书印文罪章的罪名,都可撤销登记。修正案出炉后,法务部解释函明确指出,此次修法仅为文字调整以资明确,并未涉及法律变更;但经济部片面解释新法不能溯及既往,迟不变更太流不实的公司登记。

未料监察院最近完成SOGO陈情案调查报告,认为经济部不变更太流公司的增资登记并无违失!李恒隆昨(14)日在各大报纸刊登全版广告点名「尊贵的监察委员仉桂美」,在公司法修正SOGO条款、法务部打脸经济部、太流公司违法登记面临撤销之际,突然抛出陈年老案,以结论与内容颠倒,表里不一的调查报告,欲替经济部及犯罪者解围;反而坐实太流公司登记案是台湾有史以来最大的官商勾结弊案

李恒隆认为,经济部藉掌控公司登记之便,利用职权让犯罪者得以不费分文侵吞价值数百亿元的太流公司、SOGO经营权;详阅监委仉桂美认定「经济部无违失」的调查报告,「再怎么混,都不会得出您的结论」;被法院判决认定不实的文书可以成为公司登记依据吗?太流公司及SOGO经济利益高达数百亿元,被经济部以公司登记为手段,让伪造文书者霸占股权及经营权近20年,这不是图利,什么才是图利?

李恒隆反讽监委向经济部调阅看不见的文件,让经济部这些年来违法处置及怠惰之谎言无所遁形,「委员不是应该严加督促经济部依法行政才对吗?」他呼吁监察院应另指派公正、无私心法学素养较高的委员,纠正经济部依现行公司法之规定撤销目前太流公司违反该法及刑法的登记,恢复合法原状,以维护国家法律尊严及台湾商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