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婦熱水澆醒丈夫持刀刺死 公婆求償近千萬獲賠663萬

33岁王姓妇人与39岁陈姓丈夫感情不睦,前年6月持热水瓶浇淋睡梦中丈夫,再持水果刀朝其右胸猛刺,警方到场后紧急将丈夫送医不治,一审被判13年,她上诉后改口仅认伤害致死罪,二审改判更重14年,公公及婆婆两人共对她求偿近千万元,法官判她应赔偿663万多元。

台南高分院指出,王妇对于案发过程虽不争执,但否认杀人罪嫌,她辩称,仅构成伤害致死罪。但依法医研究所解剖报告及鉴定报告书等,死者是遭刺穿横隔膜、肝脏及肠系膜,刺破下腔静脉大量出血,身体表面积20%二级烫伤并横纹肌溶解症,经送医不治死亡。

法官认她虽构成自首,但犯罪手段残忍,甚有可能是在员警到场后迫于不得已而承认,不宜酌减其刑。今年6月间则改判更重14年。

然而,公公及婆婆迄今对媳妇仍无法谅解,当法官探询双方和解意愿,「还我一个儿子就和解」婆婆更怒斥媳妇「她太残忍」。且公婆也向法院声请停止媳妇对未成年人孙子亲权,改由公婆为孙子的监护人。

同时,对媳妇提起侵权行为损害赔偿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公公求偿扶养费及精神慰抚金计456万多元,婆婆求偿医疗、丧葬、扶养费及精神慰抚金计528万多元。

王妇及法扶律师认两人各自请求精神慰抚金300万元过高,且认陈就此事件发生也有过失,应予扣除与有过失责任后酌减2人赔偿金。

法官认为,按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者,负损害赔偿责任。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被害人对于第三人负有法定扶养义务者,加害人对于该第三人也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法官依公、婆各为63岁、60岁,现住嘉义县,并依主计处所公布111年度嘉义县每人每月平均消费支出及平均余命换算其扶养费,再加上精神慰抚金200万元等费用,并扣除两人获准犯罪被害人遗属补偿金120万元,认王妇应支付公公293万多元、婆婆369万元多元。可上诉。

公公及婆婆两人痛失爱子,共对王妇求偿近千万元,台南地院判她应赔偿663万多元,可上诉。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