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婦熱水澆醒持刀刺死丈夫 雖符合自首但這理由法官未減刑

33岁王姓妇人与39岁陈姓丈夫感情不睦,前年6月持热水瓶浇淋睡梦中丈夫,再持水果刀朝其右胸猛刺,警方到场后紧急将丈夫送医不治,一审被判13年,她上诉后改口仅认伤害致死罪,法官认她虽构成自首,但犯罪手段残忍,甚有可能是在员警到场后迫于不得已而承认,不宜酌减其刑,改判更重14年。

台南高分院指出,王妇对于案发过程虽不争执,但否认杀人罪嫌,她辩称,仅构成伤害致死罪。但依法医研究所解剖报告及鉴定报告书等,死者是遭刺穿横隔膜、肝脏及肠系膜,刺破下腔静脉大量出血,身体表面积20%二级烫伤并横纹肌溶解症,经送医不治死亡。

经比对水果刀的尺寸,及死者伤口的长度、深度,死者所受致命刺切伤,伤口长度为水果刀的刀刃宽度2倍以上,伤口深度约与水果刀之刀刃等长

王妇也自陈:她的左食手指破皮伤,是当时握刀所造成之伤势等语,足认她以左手持刀反握之下手力道甚重、刺杀犯意坚定。且她明知死者所受伤势严重、极可能致命,始终未采取任何救护措施,甚且于邻居上楼查看时,回以:「没事,吵架而已」,可见她具有杀人犯意。

台南高分院认为,员警据报到达现场时,社区主委表示有听到争吵声、有1把刀掉落在大楼中庭,员警经由主委陪同上楼询问后,王妇坦承持刀刺向丈夫,因而得知她为犯罪嫌疑人。王妇在警察还未发觉其罪嫌前,主动向警员坦承杀人犯行,接受裁判,虽已符合自首要件。

台南高分院表示,警员由主委带往案发地点,发现王妇身上有血迹呆立在阳台上,便呼叫她开门,开门后发现陈跪趴在地,意识状况不明,经询问她现场情况,她回答:「陈○○打我,所以我反击」,此时听到陈呼喊救命,即催请救护人员到场救护,由员警当时所见状况,即使她未先自承是行为人,员警稍加侦查讯问,已可得知实际情况,王妇先对警承认自己是行为人,可能是因员警已到场发现上述状况而出于不得已之举,且对节省侦查资源并无太大帮助。

同时,王妇于侦查中先否认杀人犯行,原审初也否认,经由法院阐明杀人的故意后,她转而承认杀人犯行,但于本院审理时又否认犯行,所述前后不一,难认她有真诚的悔意。因此,二审认被告虽构成自首,但不应依刑法第62条规定减轻其刑。

台南高分院认为,王妇虽主张:因遭丈夫长期家暴,她因家暴罹患压力后创伤症候群所致。但经法院调查,迄至案发前,两人于2015年间的男女朋友期间,曾有肢体冲突1次。直至两人婚后、王妇甫生产完,双方曾于2020年就屋内摆设意见不合有所争执,而后则无其他家庭暴力通报纪录。

王妇虽经成大医院医师诊断罹患适应障碍症,疑似创伤后压力症候群,但她就诊时间为2023年5、6月,距离案发后近1年,她也坦承:案发前,并无任何就诊身心、精神科相关医疗纪录等语,仍难认为她是遭长期家暴而罹患身心疾病。经综合评量王妇的犯罪情节,并无任何特殊原因或情堪悯恕,于客观上足以引起一般人同情情状。

台南高分院认王妇虽构成自首,但犯罪手段残忍,甚有可能是在员警到场后迫于不得已而承认,不宜酌减其刑,改判更重14年。图/本报资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