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逆孙持榔头杀死外婆等3人 逃死理由曝光!法官:家属未求处极刑
▲台南高分院刑庭庭长吴勇辉指出,台南高分院合议庭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图/记者林悦翻摄)
记者林悦/台南报导
台南南化区男子郭濬毅,行窃被叔公和婶婆发现,加上外婆表示要报警,竟一气之下持榔头将3人杀害,一审依强盗殺人、殺人罪、殺直系血亲尊亲属判郭男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台南高分院合议庭认为被告本质善良非穷凶恶极之人,犯后认罪坦承悔悟,家属未求处极刑等而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台南高分院刑庭庭长吴勇辉指出,台南高分院合议庭判决,关于郭濬毅携带凶器窃盗部分及定应执行刑部分均撤销;郭濬毅被诉携带凶器窃盗部分公诉不受理;其他上诉(指杀害李清祥、李苏静、李胡木哖部分)驳回。郭濬毅上诉驳回部分所处之刑,应执行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原判决指郭濬毅犯强盗罪,而故意杀人(李清祥),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又犯杀人罪(李苏静),处有期徒刑15年。又犯杀害直系血亲尊亲罪(李胡木哖),处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又犯携带凶器窃盗罪,处有期徒刑1年。应执行无期徒刑,褫夺公权终身。
被告郭濬毅原基于窃盗犯意,在搜寻外叔公李清祥财物时,被李清祥发现,遭到斥责及殴打,被告转化提升为强盗犯意,持榔头敲击李清祥头部,致李清祥倒地死亡,进而取得财物5千多元得手。其强盗杀人行为完成,欲离去之际,为外婶婆李苏静发现,再起意杀人灭口,以所持榔头敲击李苏静头部致李苏静死亡。而后再为其外祖母李胡木哖发现欲报警,被告再起意杀人灭口,以所持榔头敲击李胡木哖头、胸部致李胡木哖死亡。复为掩饰犯行,制造现场系遭人入侵劫财之假象,将李胡木哖住处一楼客厅电视柜及一楼房间衣物取出弄乱,并将4千多元现金窃取离去。
合议庭认为被告不判处死刑之理由:被告强盗杀害李清祥、杀害李苏静、李胡木哖的部分,不仅使3位被害人丧失生命,对社会治安造成重大危害,也对3位被害人造成无可弥补的伤害,且手段残酷,犯罪情节重大,确有应考量是否处以极刑之必要。然而,被告没有前科,有正当工作,正常的家庭生活,没有施用毒品、酗酒等物质滥用成瘾的情形,素行良好,本件是临时起意窃盗后,遭到斥责,一时失虑在冲动下所为,并非有计划性的预谋杀人。
被告与妻离婚后,前妻苏女仍会赴看守所探视被告,并陈述被告在犯下本案前是个对小孩很好,不会对孩子打骂,也会陪同孩子游玩的父亲,她不希望被告失去希望,还是希望被告能面对未来。由以上的证据资料显示,被告虽然犯下本案滔天大罪,但本质上仍有善良的一面,并非穷凶恶极之人,犯后也认罪坦承犯行,表示悔悟,心理衡鉴认为被告在认知功能上可以阅读与学习,具有高职学历且无脑伤以及人格违常等情形,其接受矫治处遇并进而改变的机会,被告复有母亲、前妻及幼子的家庭支持关系存在,被告的母亲郭李彩凤、舅舅李国丰均未要求要对被告处以极刑,死者李清祥之女李惠津,甚至在原审审理时陈述:「我也舍不得他判死刑,也舍不得我爸爸、妈妈」,虽然陷入矛盾挣扎,仍然对被告心存善意」。
合议庭认为,被害人已逝,所造成的伤痛无可弥补,而被告与被害人家属间的亲情关系依然存在,对被告处以极刑,非但无助于弭平伤痛,反而造成更大的伤痛。且现今刑罚制度,非只在满足以往「以牙还牙」、「以眼还眼」之应报观念,更重视防治犯罪的一般预防与特别预防功能,立法者既未将强盗而故意杀人罪或杀人罪之法定刑定为唯一死刑,而将无期徒刑亦同列为选科之刑罚,目的即在赋予审判者能就个案情状,审慎酌定,俾使尚有教化迁善可能之犯罪行为人,保留一线生机。
据委托高雄市立凯旋医院鉴定,认:「案主(即被告,下同)犯罪后的心理状态如案主自己所说『不愿多说,顺其自然』,虽也表示『被判死刑也顺其自然,死了就解脱了。』然从其梦到外婆的对话内容(外婆问我如果再有一次机会,你会这样吗?我说不会,那有可能。有一次梦到过去外婆家,外婆家那边很多人,我坐在庭院,从叔公、婶婆从家里走到前面,看到对我笑笑,然后问我如果再有人骂你三字经或五字经你会怎么样,我说经过这件事,已经能控制,之前有人骂他三字经,我没搭话就走了)案主无暴力攻击的前科,前妻形容案主是个好好先生,老实且温柔,从未听过案主骂三、五字经或情绪失控摔东西等情形,而且心理衡鉴显示:案主的攻击倾向略低,尚在一般范围,表现攻击的方式通常是间接或消极的,例如抱怨、拖延或不合作,害怕与人发生正面冲突。因此,案主在处于监禁之环境下,评估其主动再犯之风险不高。对之『举重以明轻』之法理,若再经过妥适之矫正治疗,再度犯罪之风险将更低。」等语,足见被告非毫无教化之可能。
合议庭指出,是以综合上情,认为被告具有中等智能程度,具备阅读与学习能力,也有足以支持的亲情与家庭关系,若被告诚心悔悟,愿意改变自己,经过矫治,仍有相当高的再社会化可能性,尚无处以极刑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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