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南議員施余興望被控賄選 高分院認同是助選員車馬費判無罪

台南市山地原住民市议员施余兴望被控分别以1万、1万5千元向钱姓妇人及钟姓男子买票,分别被依涉行贿及受贿罪起诉,一审获判无罪,检方上诉二审,今遭驳回。图/本报资料照

台南市山地原住民市议员施余兴望被控分别以1万、1万5千元向钱姓妇人及钟姓男子买票,依涉选罢法中行贿及受贿罪嫌起诉,去年一审获判无罪,检方不服上诉二审,施余兴望等人表示这是车马费及工作津贴,合议庭认检方所举证据无法证明其行贿或受贿罪嫌,今驳回检方上诉。

检方指出,施余兴望前年底举行第4届台南市议员第13选举区(山地原住民)选举候选人,为求顺利当选,同年9月7日下午4时许,在钱妇官田区住处,交付现金1万元给钱妇,约定钱妇投票给他,钱妇也收受该款项。

施余兴望又因接获钟男来电后,同年11月10日下午3、4时许,至钟男新化区住处,交付竞选文宣、口罩及1万5000元红包给钟男,约定钟男及亲属共同投票给他,钟男也收受该款项。检方认

施余兴望涉犯选罢法中投票行贿罪;钱妇及钟男涉犯刑投票受贿罪。

台南高分院合议庭指出,依公职人员选罢法贿选罪,须视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行贿犯意,而与有投票权人约定为投票权之一定行使;客观上行为人所行求、期约或交付之财物,是否可以认为是约使投票权人为投票权一定行使之对价。如果交付者所交付的财物,目的并非约使有投票权人为投票权的一定行使,收受者也非基于投票权的一定行使而为收受,即分别无法构成交付贿赂罪、投票受贿罪。

合议庭表示,施余兴望坦承交付金钱给钱姓妇人与钟姓男子,但坚词否认有何行贿犯意,并辩称因为山地原住民的选民分散各地,该金钱是他请钱妇与钟男前往拜访选民,为他辅选所需支出的车马费、工作津贴,不是行贿选民的贿款。

同时,钱妇坦承收受金钱,她辩称,她觉得施余兴望给的钱,是要补贴她帮忙辅选的车马费。钟男坦承收受金钱,他辩称,他出狱回家后,看到施余兴望前来拜票的宣传卡片,他想要从施余兴望身上拿到好处,才打电话请施余兴望过来,希望施余兴望补贴他机车加油,才能帮施余兴望拉票。

合议庭认为,综合卷内施余兴望、钱妇与钟男历次供述,检警监听的通讯监察译文内容,及施余兴望所提出其与钱妇间在案发前的对话录音资料,显示施余兴望辩称,他是为了请钱妇、钟男帮忙辅选及拜访选民,所以分别交付钱妇、钟男各1万元、1万5000元,作为帮忙助选车马费补贴等,是有所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