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回台增聘外劳 新规5日生效

劳动部官员指出,这项规定主要是修订《外国人从事就业服务法》第46条第1项第8款至11款工作资格及审查标准,放宽台商回台聘雇外劳的配额比例,并订有三年的落日条款。3日已经将公文函送各相关部门,5日正式生效,回台投资台商可据此提出申请。

在3K5级制基础下,官员指出,放宽台商可额外再增聘10%外劳空间,但各级的天花板都不能超过40%的上限。以电子产业为例,可聘外劳核配比率属最低一级,只有10%,但额外可用就业安定费购买,比率最高可买15%,合计25%。这次再放宽10%,就能增至35%,不会到达40%的天花板。

官员指出,再放宽10%部分,额外增加每位外劳每月要再缴纳就业安定费7,000元,会增加增雇外劳成本。

官员指出,放宽台商回台增额聘雇外劳是有条件的,台商必须创造本劳就业,科技产业需新增本劳100人、其他产业则为50人,或新增本劳比率达20%,台商可二择一,且聘雇本国劳工的薪资及劳退提缴级距是否在3万300元以上。

而外劳核定方式,官员指出,是采取预核制,要求雇主必须先在国内征才,才能聘雇外劳,核准时引进外劳不能超过初步招募外劳的一半,必须等到聘雇本劳人数也达到1/2以上时,才会再核准另一半外劳额度,同时,一年内免查核,一年后再对台商展开本、外劳比例是否符合规定的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