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碳费先行 持续关注国际碳定价机制
KPMG安侯建业税务投资部执业会计师丁英泰指出,我国日后所采取的碳定价措施虽仍待观察,但在兼顾环境保护目的下,须注意征收碳费对象之权利保障,透过借鉴税法规定及各国立法模式,作为台湾即将上路之碳费机制之参考,同时提高法律保留密度,强化权利保障措施,以避免双重课税。
东吴大学法律系教授陈清秀表示,欧盟开出碳关税第一枪,今年10月开始试行,这是因应全球气候变迁的环保措施,确保在欧盟市场上公平竞争所必要,未来应全球化推动此类环保税,才能因应全球气候变迁问题,并符合公平负担的公平竞争原则。2026年正式实施的CBAM,台湾企业必须采动态式关注、迎接去碳化的挑战,从碳定价工具之选择、碳定价工具之类型与挑战、对台湾出口产业冲击,说明政府及企业应采取之行动,并积极规划各项减碳措施。
制定环境政策时,市场模式的管制固然重要,而传统秩序法及环境刑法之配套亦不可或缺,国立台湾科技大学专利研究所副教授陈衍任说明,宜根据具体情况,制定不同的政策方案与调整、建立相关管制手段,以促成环境法与税捐法间之和谐、完善环境保护之宗旨。此外,陈副教授亦提醒,对于出口至欧盟的我国企业而言,一旦落入CBAM的适用范围,企业绝对不可消极不申报或故意为不实申报。否则,不仅须缴纳高额的惩罚性「气候关税」,还可能失去欧盟客户订单,甚至拱手让出原本在国际供应链上的重要席位。
国立台湾大学法律学院专任教授兼财税法学研究中心主任柯格钟提醒,保护气候,税法有责,但不是唯一途径,解决环境问题可以透过市场工具,像是:碳排放权交易、碳税等;而监管措施则是:限制排放标准、裁罚性处分等,双重手段互补,形成完整政策框架,透过市场工具及监管措施相互结合,许2050净零转型、环境永续一个确切美好之未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