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权交易量不足 拟可缴纳代金

《温管法》修正草案增订「新设厂需要增量抵换」规定,对此,环保署表示,将视当年度可交易状况订出目标,若交易量不足可缴纳「碳权代金」来取代。图为桃园观音海岸风电设施。(本报资料照片)

《温室气体减量及管理法》修正草案去年12月20日预告结束,针对草案增订「新设厂需要增量抵换」规定,做不到年度抵减目标要受罚,工商团体认为有适法性且限制产业发展疑虑,要求应删除。对此,环保署表示,将视当年度可交易状况订出目标,若交易量不足可缴纳「碳权代金」来取代。

《温管法》修正草案近期将送行政院审议,草案中将发电造成碳排放责任归于用电单位,工商协进会认为不符公平原则,建议可明订用电单位在减碳的「部分」责任而非「全部」责任。

征收碳费上,工总指出,若只由290家排碳大户负担,无助国家温室气体减排,分阶段纳入征收对象,更会造成不同产业或同产业间业者不公平竞争,建议征收对象不分阶段,扩及所有事业与民生,唯有全国系统化减碳,碳中和目标才可能逐步达成。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草案增订「新设厂需要增量抵换」规定且有罚则,若未依年度达到相关排放抵减目标就会受罚,对企业新开发设厂影响甚钜,工商团体反应激烈,认有适法性疑虑。

工商团体担忧国内减碳交易市场可供买卖碳权不足,因此受罚,主因国际上无其他国家有先例,若取得碳权才能抵换,以国内目前环境,减量额度不足,且政府并未开放可取得国际额度抵换,若要求新设厂增量抵换,等同限制产业发展,且若采「罚锾」恐有损商誉,不利产业发展。

对此,气候变迁办公室主任蔡玲仪指出,新法仅规范新设园区内厂商须做到排碳减量或抵减,这是因应新设工厂会让温室气体增加,希望有一定比例可做到抵换或抵减。过去几场座谈会中,企业界表示愿意做抵换,但盼考量国内可供抵换额度不足问题。

蔡玲仪说,已搜集企业意见,草案内容会再作周延考量,视当年度可供交易碳权数量作为参考依据,若碳权不足交易,会提出相对应配套,类似经济部用电大户必须设置一定再生能源装置,若无法达成则缴纳代金模式,设置「碳权代金」来因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