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正当采尿程序 2000元放洗手台下行贿!毒男判刑3月

黄姓毒品人口采尿时为逃避正当采尿程序,竟把2000元放在采尿室洗手台下方企图行贿,遭判处有期徒刑3月,褫夺公权1年,可上诉。(中时资料照)

一名黄姓毒品人口出狱假释付保护管束,竟在采尿时为逃避正当采尿程序,竟把2000元放在采尿室洗手台下方,并告知蔡姓采尿员有礼物要给他,遭当场拒绝通报。台北地院依非公务员对于公务员关于违背职务行为行求贿赂罪判处有期徒刑3月,褫夺公权1年,可上诉。

判决指出,黄姓男子因吸毒入监服刑,因缩短刑期假释出狱,并经法院裁定付保护管束确定。而蔡姓男子自去年2月18日担任台北地检署采尿人员,属受国家所属机关依法委托,从事与委托机关权限有关之公共事务者。

之后,黄男经观护人通知于去年5月9日下午3点至北检观护人室进行追踪采尿时,为逃避正当程序,他把2000元放在采尿室洗手台下方,并告知蔡男有礼物要给予,以求方式行求贿赂,希望蔡男违背职务通融该次采尿结果。蔡男当场拒绝,并通报北检观护人。

案经检察官侦查起诉,法院指出,按违反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1项至第4项之罪,情节轻微,而其行求、期约或交付之财物或不正利益在5万元以下者,减轻其刑,同条例第12条第2项定有明文。

法院查出,黄男行贿金额为2000元而未达5万元,考量黄男本案犯行与其他贿赂公务员犯罪类型及行为情状相较,犯罪情节尚属轻微,爰依法律规定,减轻其刑。

此外,依贪污治罪条例第11条第1项至第4项之罪,在侦查或审判中自白者,减轻或免除其刑,同条例第11条第5项后段亦有明文。

法院查出,黄男虽于侦查中否认犯行,然于本院准备程序时已自白犯行,爰依前开规定,减轻其刑为当。并依刑法第70条、第71条第2项规定,与法定减刑规定,先依较少之数减轻后,递减轻之。

法院考量黄男犯后终能坦承犯行,暨其犯罪动机、手段、前科素行、户籍资料注记高中毕业之智识程度、入监前从事拆除作业,日薪约1000至2000元,父亲为重度身障,目前由母亲负担加计之家庭与经济状况等一切情状,判处有期徒刑3月,并褫夺公权1年。

★《中时新闻网》关心您:保护自己、远离毒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