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警抓毒男驗尿呈陽性 法院揪「違反3項程序」逆轉判無罪

台中杨姓男子是毒品列管人口,他仅因「手提多个袋子」就被新北芦洲分局警员盘查要求验尿且呈现阳性反应,法院一审依毒品罪判刑4月,二审却发现,警方一共违反3项程序,包括未送达验尿通知、没向检方声请采尿许可,及未经杨同意,排除验尿证据力后,撤销改判杨无罪,可上诉。

检警调查,杨男有多项毒品前科却不知悔改,警方2022年6月23日发现他是强制采验尿液人口,依法采尿验出甲基安非他命等阳性反应,经台中地院一审丰原简易庭依施用第二级毒品罪判他4月徒刑,得易科罚金。

杨不服上诉,坚决否认犯行,辩称不知道自己是毒品列管人口,列管要验尿都没有通知他,警察拦检他说他被通缉要采尿,认为采尿程序不合法,否认有吸毒。

台中地院二审合议庭查,杨男自2022年3月4日起毒品列管,警方若要对他采尿,应遵守法定程序,但根据新北芦洲分局职务报告,警员当天巡逻经芦洲区中正路112巷口,见杨手提多个袋子走出巷口,盘查后发现其为应受采尿人口,且未到验,就要求回派出所验尿。

合议庭函询多个曾列管杨男的警分局,发现在本案前,都无任何通知采尿的寄出送达证明,难认有符合正当程序,且芦洲警方仅因杨「手提多个袋子」就盘查,当下并无嫌疑有施用毒品,加上杨也不是经逮捕、拘提到案之人,当下无急迫情况,警方要采尿也须向检察官声请许可。

合议庭再函询芦洲分局,警方虽回复采尿未违反杨男意愿,但法院认为,警方没合法通知杨再先,又以他未到场采尿为由要求配合,程序上有瑕疵。

合议庭指出,本案警方违反3项程序,包括未合法送达验尿通知、未向检察官声请强制采尿许可,及未经受采尿人自愿同意就要求采尿,审酌警方侵害杨的权利,权衡后认为应排除尿液检验的证据力,撤销改判杨无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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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司法大厦。记者曾健祐/摄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