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休假给假 3种方式并行

劳动基准法去年修正通过后,引发许多争议,劳动部预计今天傍晚将预告相关的施行细则,希望可以解决相关问题。其中,在特休假部分根据了解给假方式将会有3种,包含依受雇日起1年内、历年制跟事业单位的会计年度等3种方式。

根据施行细则草案,在特休假部分劳雇双方可协商以劳工受雇当日起算,每一周年的期间,但劳工工作6个月以上1年未满者,则在取得6个月特休假权利的期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期间(历年制);事业单位会计年的期间。

例如劳工在民国106年7月1日到职,在并未离职的情况下采用受雇日方式计算,可以在107年1月1日至107年6月30日间请特休3天;107年7月1日至108年6月30日间请特休7天。

如果劳工采历年制方式计算,则因劳工满6个月有特休3天,满1年有7天部分则依比例给假(约3.5天),因此劳工在107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间可以请6.5天特休假,剩下的3.5天则可在108年请休。

施行细则中也写到,如果劳雇双方认为非完整1日很难计算,也可由劳资双方约定以完整1日的方式计算,但给假的日数不得低于劳基法规定。

根据劳基法劳工在同一雇主工作满半年以上未满1年,给予3天特休假;1年以上未满2年,7天;2年以上未满3年,10天;3年以上未满5年,14天;5年以上未满10年,15天;10年以上每年加1天至30天。10603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