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读生也有特别休假!3年违反特休规定已开罚近3000万

劳动部统计,因违反特别休假规定,3年来已开罚1313件、近3000万元,其中还有事业单位多次违反,遭开罚30万元。(示意图/shutterstock)

依劳动基准法规定,受雇劳工满一定年资时,雇主应给予一定日数的特别休假,并由劳工自行排定,据劳动部统计,因违反特别休假规定,3年来已开罚1313件、近3000万元,其中还有事业单位多次违反,遭开罚30万元。

依劳基法规定,当劳工年资满半年以上时,雇主就应依年资给予3天至30天不等的特别休假,且特别休假应由劳工排定,除非雇主基于企业经营上急迫需求或劳工因个人因素,得与他方协商调整,而在劳工符合特休条件时,雇主也应在特别休假条件时,告知劳工规定排定特别休假。

劳动部条件司司长黄维琛表示,考量实务上劳雇双方多有约定以历年制、会计年度、学年度或自行约定年度给假模式,已为惯例且行之有年,劳动基准法也允许劳雇双方依照约定的年度模式计给特别休假,但不论约定用那一种方式给假,凡是年度终结未休毕的日数,除经劳工提出,并经雇主同意递延至次一年度实施者外,雇主均应发给劳工未休日数工资,且最晚要在年度终结后30日内发给,工资计算则应以特休结算最近一个月正常工时工资除以30天为准。

黄维琛说,依法规定,工读生年资满 6 个月以上未满 1 年者,自受雇当日起算,6 个月正常工作时间占全时劳工 6 个月正常工作时间比例计算,部分工时劳工工作年资满 1 年以上者,以部分工时劳工全年正常工作时间占全时劳工全年正常工作时间比例算,乘以劳动基准法第 38 条所定特别休假日数计给,如某甲每天上班4小时,其在满6个月时就能取得3天、4小时的特别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