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离题 大法官角色错乱

(图/本报系资料照)

宪法法庭10日开庭,针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是否适用暂时处分进行辩论。然而,当天却出现讨论失焦之情形,屡屡针对「本案是否应受理释宪声请」之程序事项或「本案是否应驳回声请」之实体事项进行争辩,宪法法庭之诉讼指挥并非妥适。

简言之,10日宪法法庭之审理事项既然是针对「宪法法庭是否应就《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之适用为暂时处分之裁定」而进行辩论,则回到《宪法诉讼法》第43条对于暂时处分之法律要件,辩论应聚焦在以下几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之适用是否会对宪法所保障之权利或公益造成「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该法修正条文会影响哪些宪法所保障之权利或公益?这些影响是否会造成「难以回复之重大损害」?是全部修正条文都会造成上述重大损害,还是只有部分条文?有无「急迫必要性」?有无「其他手段可资防免」?

然而,大法官的前两个提问「覆议失败,行政院又认为法律违宪,是否也要接受?」及「相关机关声请释宪是否有违程序?」都跟暂时处分的审理无关,显然失焦。

大法官的第3个提问「总统若拒绝立院邀请,立院如何回应?」,才算是跟「急迫必要性」扯上边。然而,总统诉讼代理人之回应「不会接受总统透过协商的方式,希望一个明文的法律规范可以暂时不要遵守」,就显然故意忽视了《立法院职权行使法》第15-4第2项,总统国情报告后口头提问之「发言时间、人数、顺序、政党比例等事项,由党团协商决定」之法律明文。实则,赖总统先前已表明不会赴立院进行国情报告,故本案显然并无「急迫必要性」存在,自然不需做成暂时处分。

大法官的第4个提问「《刑法》第141条之1的虚伪陈述是否有不明确疑虑?」则是涉及《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关于虚伪陈述追诉刑事责任规范是否违宪的问题,也与宪法法庭是否应做成暂时处分裁定无关。

实际上立法院即将于16日休会,到9月1日才会复会,在此之前,《立法院职权行使法》修正条文并无适用机会。况且宪法法庭已排定8月6日针对《立法院职权行使法》进行本案言词辩论,所以只要宪法法庭在立法院复会前做成解释,就不需要暂时处分,何来急迫必要可言?

此外,部分大法官的提问甚至出现以总统或行政院代理律师自居的角色错乱情况,令人对宪法法庭的中立及公正性感到忧虑。

管见以为,大法官应驳回暂时处分之声请,并针对本案召开准备程序,让各方当事人对于8月6日言词辩论之程序进行更充分的意见交换,才能让真理愈辩愈明,宪法法庭的公正性也才不会受到质疑。(作者为律师)